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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應直面貪官2億變6萬的追問

http://www.CRNTT.com   2008-12-01 00:24:47  


陳旭明一案在深圳開庭審理。檢察機關以涉嫌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對陳旭明提出公訴,其中涉案金額為6萬元人民幣。
  中評社北京12月1日訊/東方早報刊載王剛橋評論文章指出,對陳旭明一案深圳市檢察院信息混亂,真相不明。全文如下: 

  近日流傳的“舞王”大火掀出“億元資產公安局長”一事,日前深圳市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稱:“媒體和社會上流傳在陳旭明家中搜出現金千萬、天花板裝滿現金、陳妻狂燒鈔票、陳在舞王持有幹股等,根據檢察機關所掌握的情況,這些說法是沒有事實根據的。”“陳旭明分三次收受王靜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6萬元。”至於社會上流傳的陳旭明其他行賄受賄問題,“目前尚不能證實,檢察機關將繼續予以關注。”(《廣州日報》11月27日)

  消息甫一公開,即在網上掀起軒然大波。更有媒體刊發評論質疑檢方立場混亂。昨日,陳旭明一案在深圳開庭審理。檢察機關以涉嫌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對陳旭明提出公訴,其中涉案金額為6萬元人民幣。(《廣州日報》11月28日)輿論質疑聲依舊。在筆者看來,為促進真相早日水落石出,以法律的理性作進一步的追問也許更為可取。

  首先,檢方公布的實為“9.20火災事故”中楊周武等7人涉嫌職務犯罪的查處情況,而非針對陳旭明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或涉嫌巨額受賄罪。因此,檢方聲稱對“陳旭明其他行賄受賄問題”,目前尚不能證實。檢方也表態稱,將“繼續予以關注”。當然,檢察機關不但應予關注,還應展開進一步的調查。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多次發文強調,要善於從新聞媒體中挖掘職務犯罪線索。在“2億局長”傳言漫天,在媒體信誓旦旦稱“陳家天花板裝滿現金”等並非空穴來風時,檢方以“目前不能證實”是逃避不過去的。不能證實,就要明確證偽。檢方也有義務提供足够的證據來消除民間的合理揣測。

  其次,應當承認受賄犯罪的查處有其特點、難點。行賄與受賄證據的調取本就不易,加之我國刑法對行賄與受賄採取“雙打制”,促使行賄人與受賄人的同盟關係更加緊密。對此,檢察官要努力提高偵查技能之外,於立法層面,亦可考慮已在國外得到頗多司法實踐肯定的“污點證人”制度。只有在法律上給予先招供者以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誘惑,攻守同盟才會在內部被攻破。長期以來,中國法律界堅守“客觀真實”而不願對犯罪認步,其結果卻是導致了大量的潛規則在司法活動中明滋暗長,造成反腐敗中的“選擇性失明”與“選擇性執法”。最高檢察院每年公布的查辦賄賂案件的數字表明,對受賄的打擊和對行賄的打擊嚴重不均衡。未進入司法追訴的行賄人事實上被“潛規則”了。 

  其三,從媒體的“2億”到檢方公布的“6萬”之間,尚存大片信息空白。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檢方沒有任何借口回避這空白。立場含混、拒絕互動的新聞發布會事實上也將其拖到了涉嫌“玩忽職守”的邊緣。已成民衆關注焦點的陳旭明案本為檢察機關提供了樹立權威、重建公信的良機,若一昧回避焦點或搞選擇性公開,這樣的新聞公開只會使司法陷入自我、影像、影像之影像相互糾纏的鏡城之中,孤立無援又難以突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