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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民進黨建構固獨法律體系後果嚴重

http://www.CRNTT.com   2023-10-09 00:02:55  


 
  三是協議草案達成後仍須立法機構院會審查。即協議草案須經全體民意代表四分之三同意。就是說衹要四分之一民意代表不同意,這個好不容易達成的協議草案也過不了立法機構這一關。

  四是經立法機構完成的兩岸協議進行公投。兩岸協議即使立法機構完成審查,也不能算數,還得進行全民公投。兩岸協議草案付諸公投,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一半以上才能生效。

  可以說,這一法律條文修訂完成後,已宣告了兩岸和平統一在台灣法律上變得非常困難,甚至已無可能,是大陸必須面對的重大挑戰。

  (二)修改“‘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安法”等多項法律,限制兩岸交流互動合作,加大違法處罰力度

  民進黨當局全方位推動規範與管制兩岸往來交流的所謂“法治防衛機制”,完成“‘國家’機密保護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國家’安全法”等多項法案修訂,並持續修法,均旨在加大限制、管制、處罰與法律威懾。

  (1)修訂“‘國家’機密保護法”,嚴格限制台涉密人員到大陸參訪,並加重違法處罰力度。2016年開始,島內綠營政黨就開始推動這一法律修訂,2017年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修訂草案,2019年5月7日,台立法機構三讀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第32條至34條修訂,主要內容包括:涉密人員脫密期衹能延長不能縮短,規定退離職涉密人員須至少管制出境3年,最多可延長至6年;特別針對“洩露、交付、刺探、收集”所謂“國家機密”給“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洩漏絕對機密可加重二分之一刑期處罰,最重可判處15年,戰時洩密可處死刑。同時該法明確將大陸視為“敵國”。

  (2)多次修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嚴格限制台離退休公職人員到大陸交流活動。2018年5月30日,台行政部門修正發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增加大量對大陸地區人民防範、限制的規定,特別是增加了“國安”條款,其中規定大陸民眾因危害“‘國家’安全”可強制其出境、經業務主管機關批准到大陸學術機構任職者“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研之職務”②。2019年7月3日,台立法機構臨時會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修訂第9條、第91條及增訂第9條第3款,對退役將領、公務人員尤其是軍情人員到大陸參訪活動嚴加限制:一是政務人員、直轄市市長、防務、外事、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所謂“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人員,以及委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公務的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成員(包括離退職未滿3年),進入大陸地區返台後,應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或上級機關通報。二是脫密期滿後,(原)服務機關仍可要求上述人員在進入大陸地區前及返台後,向(原)服務機關申報。三是限制相關人員參與大陸黨政軍等舉行的所謂政治性慶典活動等。新增一條,即曾任防務、外事、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的政務副首長或少將軍銜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四是退役將領違規赴大陸可剝奪退休金及處以高額罰款。其中規定,曾任防務、外事、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的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行為,如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的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行為;有妨害“國家”尊嚴行為者,由(原)服務機關視情節,自其行為時起停止領受5年的退休(職、伍)金的50%至100%,情節重大者剝奪其月退休(職、伍)金,如已支領者應追回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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