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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敬璉:確立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的關鍵一步

http://www.CRNTT.com   2016-06-23 07:29:21  


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
  中評社北京6月23日電/近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要求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防止出台新的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並逐步清理廢除已有的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這意味著建設中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和落實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提出的“逐步確立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的要求,邁出了關鍵的一步。

  人民日報發表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文章表示,競爭是市場制度的靈魂,競爭政策是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的一項基本政策。1993年的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就已指出,要著重“創造平等競爭環境,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大市場”。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再次重申,“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是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基礎。”它們都如此強調市場的競爭性質,是因為市場有效配置資源和形成兼容的激勵機制這兩個基本功能,都是要通過競爭才能實現的。也就是說,只有通過競爭,才能發現價格,使之真實反映供求狀況和資源稀缺程度,從而引導資源實現優化配置和再配置;與此同時,也只有競爭的激勵鞭策,才是推動企業努力提高自己的核心競爭力,為社會持續提供成本最低、質量最好的產品的最強大的力量。

  這裡有一個競爭政策與產業政策的關係問題。在中國發展的早期階段,和許多發展中國家相同,由於市場發育程度低下和大量社會基礎設施需要由國家投資建設,政府主導的產業政策在推動經濟發展中舉足輕重,競爭政策往往只起著次要的作用。但是隨著中國經濟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問題的主要方面從解決“有無問題”轉向優化資源配置和提高效率時,過度的行政干預和“傾斜政策”只會對經濟發展和效率提高產生負面影響。在這種情況下,轉向以競爭政策為主、產業政策服從競爭政策就成為歷史發展的必然。競爭政策的作用,在於為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搭建基礎平台,促進資源配置依據市場規則、市場價格、市場競爭實現效率的持續提高。確立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就成為保持中國經濟穩定發展的基本保證。

  文章認為,確立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是當前進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和促進經濟轉型升級的有力舉措。當前中國經濟發展面臨發展方式粗放、部分行業產能過剩、部分產品有效供給不足等矛盾和問題。導致這種資源錯配狀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行政保護、企業的軟預算約束等體制和政策因素抑制了市場競爭,限制了資源的自由流動無疑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為了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再配置,就要充分發揮市場競爭獎優罰劣和優勝劣汰的作用,達到淘汰落後產能、催生優質產能的目的。從政府方面來說,則是要通過大力實施競爭政策,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之間的公平競爭,使缺乏競爭力的企業退出市場,讓優質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因獲取更多的資源而發展壯大,從而恢復產業乃至整個經濟的活力。

  確立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也是實現創新驅動發展的重要手段。創新是國家強盛和社會進步的不竭動力。目前中國正在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經濟發展邁向中高端水平。競爭是企業創新的動力源泉。只有在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下,面對創新可以帶來更大經濟利益的動力、不創新就會被市場淘汰的壓力,才會最大限度地激發企業家精神和創新活力。實現創新驅動發展的基本著力點,是為創新者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包括堅持平等保護產權,維護各類市場主體在市場准入和退出、參與市場競爭、平等使用生產要素等方面的權利;防止和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限制競爭的行為,使他們的創新和創業才能得到充分發揮。

  文章指出,確立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對於中國發展具有極端重要性。然而正如國務院《意見》所指出,在中國現實生活中,地方保護、區域封鎖、行業壟斷、企業壟斷、違法給予優惠政策或減損市場主體利益等有違公平競爭的現象還十分嚴重。反競爭的傳統思維定式在部分官員中也還有很深遠的影響。針對這種情況,建立和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防止和糾正妨礙競爭的體制和政策設定,就成為一項十分重要和緊迫的任務。從中國發展的實際情況看,確立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的主要矛盾,是如何有效約束政府行為,明確政府權力邊界,解決政府干預過多、濫用“政策傾斜”等問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目的正在於此。

  國務院的《意見》,為建設中國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作出了頂層設計,現在的問題,是要作出認真的努力,使之落地生根,見出實效。第一,《意見》提出了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總體要求,也對它的基本原則、審查對象、審查方式、審查標準作出了原則規定。但是,要有序地實施這一審查制度,還必須制定出具有操作性的實施細則,使制度實施時有章可循。第二,從本年7月起開始的對有關政策措施制定過程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將採取政策制定機關自我審查和外部監督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為了保證《意見》真正落實,除政策制定機關要切實增強公平競爭意識,充分理解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重要意義,準確把握制度的實施要求外,還需加強外部監督,包括領導機關的監督和社會監督。《意見》指定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法制辦、商務部、工商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指導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工作。有關機關都應當認真執行中央深改小組多次重申的要求,擰緊責任螺絲,把主體責任落實到位,使國務院的有關決定得到貫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