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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議員對財政部官員受賄案的質詢 | |
http://www.CRNTT.com 2014-03-30 08:01:22 |
在民初國會政治中,質詢權是其行使立法監督功能的重要方式。 質詢權是指立法機關的議員,對於政府的施政方針、行政措施及其他事項,使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行政機關主管提出質詢,要求其書面或出席答覆。質詢權行使分為口頭質問與書面質詢兩種方式。根據民國初年《議院法》有關條款的規定,議員在質問政府時,必須以二十人以上的聯署方式提出質問書,由各院(即參議院與眾議院,統稱“國會”)轉交政府限期答覆。在政府答覆後,如果提出質問書的議員認為政府答覆不得要領時,可以咨請國務員(國務總理或總長)限期出席答覆。議員對於政治上的緊急問題,可以提出臨時動議,經過院會議決通過後要求國務員出席答覆。與書面質詢相比較,口頭質問在民國第一屆國會時期雖然並不多見,但因為是即席方式,其場景有時候更具有震撼性。有學者統計,在國會第二期常會(“常會”即國會的正常會議,當時規定每年常會時間是四個月。因每屆國會任期3年,所以共有三期常會)期間,僅參議院就曾5次邀請國務總理段祺瑞到院接受當面質問,分別是為陝西省議會被人破壞和搗亂事件、天津老西開與法國交涉事件(此指1916年天津法租界試圖進一步在老西開地區擴張,從而導致天津市民抗議的事件)、第一班參議員改選事件、派遣赴日專使事件與財政部官員受賄及交通部租車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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