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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立法權回歸還須加速

http://www.CRNTT.com   2014-03-08 10:09:39  


  中評社北京3月8日訊/在日前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新聞發布會上,新華社記者向人大會議新聞發言人傅瑩提了一個頗值得關注的問題,即關於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時間表。

  第一財經日報發表社論表示,所謂稅收法定原則,是指由立法者決定全部稅收問題的稅法基本原則,包括稅種法定、稅收要素法定及程序法定等。這一議題歷來重要,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亦提出要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更是吸引了輿論的關注。

  稅收法定原則涉及內容繁多,這其中尤以稅收立法主導問題為社會所關切。在去年的全國“兩會”上,一位來自山東的全國人大代表提交議案,要求稅收立法權收歸全國人大。換句話說,稅收立法宜由行政主導體制轉向人大主導的立法體制。這件議案反響很大,成為去年全國“兩會”當中的焦點議題之一。

  文章稱,一年過去了,情況怎麼樣呢?老實說,情況沒有大的變化。稅收立法權收歸全國人大,還只停留於呼籲層面,沒有成為行動。這反映出一種常見的現象:道理固然好懂,也能形成共識,但就是很難作出改變。

  目前中國有18個稅種,其中只有3個是全國人大立法徵收,包括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車船稅,其餘15個稅種,則均為全國人大授權國務院通過制定稅收的暫行條例來徵收。稅收立法的行政主導體制,由此可見一斑。

  在稅收立法中多由行政主導而非人大主導,確有歷史的原因。上世紀80年代,由於稅收法制建設中立法條件不成熟等原因,立法機關採取賦予最高行政機關有限的稅收立法權的方式進行授權立法。特定歷史階段採取的一些做法無可厚非,在某種意義上,這種做法還產生了一定的作用。問題在於,當各種條件發生變化時,就要有相應的改變。

  文章強調,人大代表的議案、輿論的呼籲,以及十八屆三中全會對落實稅收立法原則的強調,都在說明轉變稅收立法主導體制的必要性。稅收授權立法也確實越來越與現實要求不相符合。最重要的一點即在於,行政主導型立法與稅收法定原則相悖。要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就必須改變稅收立法長期授權行政部門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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