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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制的“利己主義” | |
http://www.CRNTT.com 2013-07-05 09:31:40 |
體制還可以給“自己人”提供庇護。陝西一貧困縣的縣委書記,配備一輛超百萬豪車,遭中紀委點名批評。按照中國的反腐經驗,以及“民主政治”的運作原理,其實這大有深意。但他沒有什麼事,“挪窩”去市里的衛生局當局長,就是對上級和公眾的“交代”。 不僅如此。體制中的某些權力運作也陷入了一種“自我拆台”。比如“維穩”,其挖牆角的功能不是在弱化而是在強化。非常大的成本投入,在某些地方,被異化為替一些官員的腐敗濫權所引發的政治社會後果埋單。 放眼看去,“中國模式”近年來一直被認為支撐了中國的經濟奇跡。而這一模式最明顯的特征就是“體制”對於政治、社會和經濟資源具有極大的控制能力。確實如此。體制對資源的調動、整合,看上去是有效率的。但對市場的破壞,對環境的破壞,對公民權利生態的破壞,這些巨大的“社會成本”被忽略、屏蔽了。 另外一個問題是:控制了那麼多資源的體制,在分配的時候,具有強烈的“利己主義”色彩:“自己人”總是得到最多或最優先得到。它正是中國貧富懸殊、階層固化、市場創富空間收窄、政治認同遭到侵蝕的一個深層背景,同時,也使得解決這些問題變得極為艱難,因為那意味著不僅要觸動“既得利益集團”的利益,而且要觸動體制自身。 法國總統奧朗德在日前訪華時,曾表示“相信中國政府有能力對財富進行再分配,而且政府也明白需要大力擴大內需,並提供更好的社會保障”。 顯然,誰都能看明白:糾正既往不公平的社會資源分配模式,尤其體制的分配,已然是中國的繼續改革,以及政府在提出各種美好目標時,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也是現在非常大的考驗。 在今天的世界上,除非是索馬里這類就像是處於霍布斯筆下的“自然狀態”的國家,否則,政府,體制,一定會參與對社會資源的分配:一方面,制度和政策,對於資源在“市場”中的分配具有極大的影響;另一方面,政府也要抽稅,提供公共產品,提供社會保障。 但當體制參與對資源的分配時,也分兩種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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