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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行政壟斷的反壟斷法不要也罷

http://www.CRNTT.com   2012-05-16 12:36:56  


 
  突破壟斷不是靠反壟斷法,靠的是市場創新機制

  經濟壟斷一般是不穩固的,如若不能持續滿足消費者需求,很容易被其他企業取代。歷史的經驗說明,突破壟斷困境的手段是技術創新,而不是靠反壟斷法。擁有最完善發壟斷法律體系以及最悠久反壟斷歷史的美國經驗,就能很好說明這個問題。反壟斷法的殺手鐧是分拆壟斷企業。比如長達15年的IBM反壟斷訴訟,最終因為無法提出可操作的分拆方案告終,但這段時間由於個人電腦的興起,IBM帶來的壟斷困境被市場自動解決。與人們的初衷相反,反壟斷法的作用常常是負面的。

  三、反壟斷法損害消費者利益,增加官員尋租

  反壟斷法的經濟學基礎與現實情況相悖,錯誤的邏輯難以得出正確的結果

  反壟斷法存在的經濟學基礎是完全競爭模型,然而這只是經濟學家為了方便的簡化,在現實世界中並不存在。在完全競爭模型下,所有的產品或服務都有無數的提供者,而且質量上沒有差異,這樣的情況在現實世界是找不到的。真實世界里眾多的中小企業,只有做出自己產品的特色,才可能長期屹立不倒。基於這樣錯誤的邏輯,要想得到正確的結果,只能是瞎貓碰死耗子的概率。

  比如反壟斷法禁止的價格聯盟,實際上正如世界銀行副行長林毅夫所指出的,價格聯盟從來就沒有成功的先例。所謂的 合謀漲價,常常只是不謀而合,因為所有的商家都要緊盯著市場,時刻關注著消費者的需求。經濟學者薛兆豐曾就此打過一個比方,天空中一直鷹緊跟在另一只鷹的後面,這是合謀嗎?看看地上才發現,一只兔子正在下面奔跑。而經營者集中,常常只是正常的市場選擇。

  儘管經濟壟斷企業多少會榨取消費者剩餘,但是這也是有限度的,一方面消費者會尋找其他替代品,另一方面當利潤高到一定程度時,虎視眈眈伺機而動的潛在進入者會進入牟利。所以,看上去是壟斷或者寡頭,實際上,這已經是具體情境下,最有利於消費者的模式。只要政府不設立禁入制度,投資和創新的機會是開放的,壟斷者便不可能過度壓榨消費者。

  反壟斷法獎劣罰優,損害消費者利益,增加官僚的尋租機會

  反壟斷法不僅無法促進市場競爭,保護消費者權益,反而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和損害自由市場制度。道理是,反壟斷法成了企業一種額外的制度成本,這些成本無疑會有一些攤到消費者頭上。另外,一旦企業做大到微軟、谷歌這樣,就成天面臨反壟斷指控,這不是在變相鼓勵不要做大做強企業嗎?這是間接在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因為本來他們可以享受更多更好的產品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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