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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維迎:監管為腐敗提供肥沃土壤

http://www.CRNTT.com   2012-01-04 09:09:23  


各國的經驗均表明,只要存在著政府監管,腐敗問題就會隨之而來
  中評社北京1月4日訊/“市場經濟需要政府監管,但對政府監管力量的使用應當盡量地節制,否則便很容易掉進監管的陷阱。”此間金融家雜誌登載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經濟學教授張維迎的評論文章“監管為腐敗提供肥沃土壤”,全文如下:
 
  監管本身需要大量成本。監管機構的設立、人員經費、制定監管規則以及實施監管,無不需要成本。除了這些大家都能看到的擺在桌面上的成本,監管還有其他許多成本。首先,它會帶來收入的再分配。有許多權力,像創業的權力,本來是普通老百姓的,但在以審批制的形式交給監管者後,它會帶來收入轉移。比如說,我原本可以自由地辦這個企業,只要注册就行了,但現在必須先得到批准。我辦這個企業一年可以賺100萬,得到你批准還是賺100萬。但是,為了得到你的批准,我必須賄賂你,所以我還得額外“投資”50萬。這就是一種收入再分配。
 
  收入再分配會帶來效率損失。如果創業的權力是我的,我全部的時間都花在怎樣做好企業上,但現在權力到你手里了,我必須賄賂你,我得花多少時間和精力啊!這裡面的交易成本太高了。如果我可以直接用錢買你這個權力,還算是好的,但賄賂你還怕人家抓住,所以我還得做好多名堂來掩蓋賄賂行為。比如說我是生產汽車零部件的,但用汽車零部件怎麼賄賂你呢?給現金你又害怕,哪我怎麼辦呢?我辦個桑拿浴吧。然後經常請你去洗桑拿。像這樣創造出各種各樣變相的賄賂手段,成本進一步增大了,我用在我事業上的時間就更少了。
 
  我們可以將政府監管後造成的這些成本分為兩類。一類叫“固定成本”,是一次性的費用;另一類是監管者每年都要“年檢”,因此每年都得交“維持成本”,類似於可變成本。這兩部分成本一部分表現為資源、現金的方式,另一部分是時間的形式。兩部分的損失都很大,其中時間的損失可能更大。
 
  監管會導致巨大的反腐敗成本,包括事前的防範成本,事中的監督、制約成本和事後的處理成本。為了防範監管中的腐敗,政府事先一般都會制定若干規章制度。比如說審批,不能在一個部門轉,而要經過幾道關口,涉及更多部門,免得權力集中,使得有人容易濫用這個權力。據說,深圳海關的工作人員上哪一個崗要抓鬮決定。因為固定上一個崗,你可能事先跟不法分子約好,搞走私,另外還規定上崗以後不能打電話等等。第二是事中的監督成本,如查賬之類。第三是事後的解決成本。發現了腐敗嫌疑分子,政府要去弄清來龍去脈,搞清楚貪污多少,受賄多少,挪用多少。在廈門“遠華案”中,有報道說光辦事人員一天的吃喝住行就是20多萬。
 
  這些成本落在兩部分人身上。一部分是“消費”監管規則的人,另一部分是社會公眾。無論哪一部分,都是社會福利的巨大損失。
 
  另外,監管導致信譽機制喪失,也會增加交易成本。如果有信譽,本來我們之間的合同可以很簡單。現在監管破壞了信譽,我們不得不簽訂一個非常複雜的合同,再加上可能發生的法律訴訟成本,交易成本一下子增加不少。某著名跨國公司公司談到,他們在其他國家做生意,最重要的事就是開拓市場,但在中國他們不得不成立一個非常龐大的 “打假隊”,由一名副總親自主管,專門用於查處假冒偽劣。
 
  由此導致國家聲譽受損的成本也不可忽視。類似這家公司的情況,假如國外公司知道了,本來準備到中國來投資的公司,現在可能不投了。
 
  監管還使得國家稅收流失。其中有一部分稅收被作為“租金”轉移了,甚至更多地是永遠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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