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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家族已狂妄到代替蔡英文作特赦決定

http://www.CRNTT.com   2011-08-06 08:45:35  


 
  由此,我們從中就可看出,陳致中比陳水扁更加狂妄。這是因為,正因為陳水扁是選舉專家,故而雖然看到了蔡英文的民意與馬英九不相上下,有勝選的可能,但更看到了大環境仍不利於蔡英文,因而蔡英文的當選仍然存在著不確定性,故此他才會向蔡英文下指導棋,教她如何如何做,並警告她“切割的結果就是落選”。但陳致中則是明顯不同,認定了蔡英文必定會贏,而且蔡英文當選後也必定會宣佈特赦陳水扁,因而才會有“我爸爸明年將親身出席蔡總統的當選感恩會”的豪言。

  這真是狂妄得可以了,簡直是目空一切,他以為蔡英文也能像他在參選高雄市議員那樣,即使是捲入“扁案”、嫖妓等臭事一大堆,仍可以最高票當選那樣,必定會當選,而且在當選後,尚未正式就職,就必定會將陳水扁特赦出獄,使之能夠親身出席其當選感恩會。

  然而,按照台灣政治社會的慣例,當選感恩會是在當選後尚未就職前進行“謝票”活動場面舉行的。因此,即使蔡英文僥倖得以當選,也即使蔡英文有心特赦陳水扁,但在尚未正式就職,亦即尚未掌握“總統”權力之前,是無權頒布特赦令的。在此情況下,仍在獄中的陳水扁又如何能“親身出席”蔡英文的當選感恩會?除非是當時仍是“總統”之身的馬英九已經頒布特赦令並已宣佈特赦陳水扁。但從各方面設想,馬英九無論是在“總統”選舉投票之前,還是選舉結果已出來,他仍是“總統”的情況下,是斷不會“放虎歸山”,頒布特赦令並宣佈特赦陳水扁的。

  實際上,按照《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條“總統之赦免權”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複權之權”,因此,只有“總統”才享有頒布特赦令的權力。據此,台灣當局於一九五三年三月七日以“總統令”的形式公佈了 《赦免法》。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台灣當局對《赦免法》作出了修正,沿用至今。《赦免法》第三條“特赦之權力”的規定表明,特赦可以分為普通特赦與特別特赦兩種。普通特赦僅僅免除刑罰的執行,即只消滅行刑權,而不消滅對該犯罪人的判決。而特別特赦則是在情節特殊的情況下,也可以以特赦的形式來撤銷對該犯罪人的有罪宣告。從效力和後果上看,特別特赦與大赦(按:大赦不但赦免其刑,而且也赦免其罪)沒有什麼兩樣。它們之間的區別僅僅在於:大赦針對不特定多數的人和事,特赦則針對特定的人和事;大赦的程序比較複雜,特赦的程序則相對簡單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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