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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坐牢度日如年等不及特赦改提減刑 | |
http://www.CRNTT.com 2010-12-17 09:07:29 |
按《減刑條列》第二條規定,以陳水扁所犯之罪屬於乙類,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按此計算,最多也是減去八年半,折抵已羈押的兩年,還待六年半才可出獄。 而陳幸妤所提的“保外就醫”,則是其罪與罰均未減免,只是經過擔保而出外就醫。“保外就醫”依《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一) 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二) 受刑人衰老或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三) 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後未滿二月者。得斟酌情形,執請監督機關(即法務部)許可後,保外就醫。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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