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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何黨執政陳水扁都無須將牢底坐穿 | |
http://www.CRNTT.com 2010-12-04 08:29:09 |
倘是民進黨再次上台,其當選人無論是站在民進黨的政治立場,尤其是面對基本教義派的壓力,還是基於對陳水扁“司法人權”的同情,都必然會宣佈特赦陳水扁。 但是,無論是由哪一個政黨的“總統”宣佈特赦陳水扁,都將受制於一個條件,就是陳水扁被檢控的所有案件,都必須是完成終審定讞程序。實際上,按照台灣“憲法學”權威謝瑞智博士所撰著的《法律百科全書‧憲法卷》詮釋,“特赦系對特定刑事犯,於判決確定後,免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謂之特赦。特赦之效力僅消滅其刑,非消滅其罪,故必須明令宣告復權而後才可恢復公權。如再犯罪時,構成累犯。”由此觀之,“特赦”的最基本先決條件,是“判決確定”,亦即終審定讞罪名成立。而按《赦免法》第三條“特赦之權力”的規定表明,“特赦”可以分為普通“特赦”與特別“特赦”兩種。普通“特赦”僅僅免除刑罰的執行,即只消滅行刑權,而不消滅對該犯罪人的判決。而特別“特赦”則是在“情節特殊”的情況下,也可以以“特赦”的形式來撤銷對該犯罪人的有罪宣告。從效力和後果上看,特別“特赦”與“大赦”(按:“大赦”不但赦免其刑,而且也赦免其罪)沒有甚麼兩樣。它們之間的區別僅僅在於:“大赦”針對不特定多數的人和事,“特赦”則針對特定的人和事;“大赦”的程式比較複雜,必須由“總統”提請“立法院”通過方能宣佈;而“特赦”的程式則相對簡單得多,由“總統”自行宣佈即可。 從目前進度看,到二零一二年三月之前,陳水扁餘下的三大弊案,有可能都已審結。因此,對他實行特赦就有條件。但即使到了二零一二年三月,陳水扁仍有案未能審,也可將他釋放出獄,那就是宣佈大赦。但是,大赦與特赦不同,特赦可以只是針對陳水扁一個人,而且是只卸免其刑,而不滅其罪;而大赦則是面對同一罪行對眾多受刑人,並既卸免其刑,更滅其罪,而且無論是已判刑者,還是在審訊中,甚至是在通輯未歸案的涉案者,都可受益。 這樣做的社會代價必將極大,因為無法起到懲戒犯罪的作用,且將能難以獲得“立法院”通過。雖然可能被獲大赦者及其家屬的支持,但更多的人反對,得不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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