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 | |
香港司法獨立 不是司法獨大 | |
http://www.CRNTT.com 2010-08-11 11:40:02 |
並不意味毫無監察 “司法獨立”這在民主和文明社會,應該是一種常態,也就是任何人在判案前均不得干預司法程序及司法人員獨立判案,否則就可能觸犯“妨礙司法公正”罪。在香港,“司法獨立”四字的說法,可能引申自《基本法》第二條所提及的“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當然也體現在其他有關條文的涵義之中。例如,《基本法》第八十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審判權。”又例如,第八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司法獨立”怎麼會被某些人演繹為“司法獨大”呢?相信這是由誤解而產生。例如余若薇大律師的“示威到某個程度……可能引致藐視法庭”,恐怕就因為將“司法獨立”在意識或潛意識中誤解成“司法獨大”。 “司法獨立”究竟是不是“司法獨大”?淺見以為,當然不是!世上也根本不該有“司法獨大”這回事。假如真的“司法獨大”,法官豈不是一個個都成了封建社會的皇帝?那時的皇帝,從一統天下的秦始皇,到垂簾聽政的慈禧太后,都是“金口玉言”。但這種情形在現代文明社會是無法想像的。 現時,放眼世界,“金口玉言”或“一言堂”基本上是不再見到了,民主和言論自由成了潮流。香港人目前就是生活在這樣的時代。 香港雖然“司法獨立”,審判權、終審權在一般情況下不受干擾,但也仍然有上訴及人大常委會的“釋法”。由此可知,“司法獨立”至少在判案後會受到兩方面的監察:其一,行政部門或上級機構的監察,包括律政司的提出覆核、上訴以及人大釋法等。其二,市民大眾的監察,包括傳媒及輿論的監察,例如這次全城對這宗襲警案判決的憤怒,以及千名網民的黑衫遊行示威。上述這兩方面的監察絕對有其必要。試想,在法官判案之後,沒有任何的監察,或者不得有任何的不同或反對意見,豈不是“司法獨大”?又豈不是法官“比皇帝還皇帝”?那就成了什麼世界?皇帝也有下“罪己詔”的呢!歷史上還不乏這樣的例子呢!不難由此推論,“司法獨立”並不意味著毫無監察,更並不表示不可以對法官的裁決有不同意見。余若薇的“藐視法庭論”,明顯違背社會公義,明顯不符法治精神,更不必說她一向掛在嘴邊的“民主、自由”了。 “法官面前”人人平等 這裡還有一個值得大家關注的問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法官面前”,是否必然或百分之百的“人人平等”呢?法律是要透過法官去執行,然而,法官也是人,凡是人,都有出錯的可能。任何人的一生,會犯很多錯誤。法官因為法律知識豐富,犯錯的機會可能比其他人少得多,但仍不能保證法官“永不出錯”。俗語說,“佛都有火”,“上帝都可能有錯”,這樣的話是有道理的。法官判Amina襲警不用坐牢,自有他的理由,而且也完全合法。但合法不等於合理,合法也不等於合乎公義及百分之百正確。任何人都不可能隻手遮天,掩住天下人的悠悠之口。要做到“法官面前,人人平等”,難度肯定遠高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古希臘思想家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說:“法律是一種社會秩序的形式,好的法律必然意味著好的秩序。”對於香港的法律、法治和法官,理應仍具信心和信任。司法機關也有良好的機制是以糾正偏差和錯誤,過去已有不少這樣的例子,相信今後還會有。透過這宗襲警案,弄清“司法獨立”不是“司法獨大”,則此案就意義深遠。 |
【 第1頁 第2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