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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長文:ECFA協議祗能採全案表決

http://www.CRNTT.com   2010-07-03 09:18:35  


ECFA對台灣讓利頗多,台灣其實應該自己儘快謀求從中獲利。
  中評社台北7月3日訊/法學教授陳長文今天在《聯合報》發表文章“多邊條約可保留 雙邊協議不能改”,作者認為“採全案表決,是‘國會’審查ECFA的唯一方式,若‘國會’認為,哪那一個條款必須一步不讓,對方拿什麼我們都不能換時,就應該將ECFA全案否決,而非一條一條的審議修正。”文章內容如下:
 
  ECFA在“立法院”究竟應採全案表決抑或逐條審查,不但朝野意見不同,“立法院長”與“總統”似乎也不同調。

  首先要先釐清一件事,大法官會議三二九號解釋僅言兩岸協議不是條約,但並未說兩岸協議不能用全案表決,必須逐條審查,換言之,不能從大法官會議解釋導出ECFA要逐條審查的結論。這時問題來了,為什麼形式條件與條約一模一樣的ECFA,只因為沒有“條約”的名字,就不能比照條約採全案表決?

  條約,分成雙邊與多邊。在多邊條約,“簽署國”可以透過“保留”,在簽署、批准或加入條約時,透過單方聲明,在特定條件下,排除條約中若干條款對該“國”的法律效果。但雙邊條約就因為是“雙邊”的本質,任何一方均不得單方修正或保留條約的內容。亦即,在雙邊條約(或稱協議等),如果單方的“國會”對該條約作出任何修正,就等於是否決整個條約。

  這時,不管ECFA是“國與國”協議、“準國際”協議,或者就稱為兩岸協議,就其實質,ECFA就是兩個“政治實體”間的雙邊協議,和雙邊條約一樣,任何一方“國會”只要修改任一字即同否決全部。

  就談判實務論,貿易談判是一個複雜萬端的折衝過程。對協商文本的任何“局部修改”,均會牽動全盤。例如,甲方就A項讓步,因此乙方願意就B、C項目讓步,倘“國會”審議時,認為A不能讓,進行修改,那乙方是否也可撤回對B、C項目的讓步?“國會”一旦“修正”出一個刪去A項,卻保留B、C項的協議,試問談判代表如何回談判桌談判呢?這等於“國會”給了一個死的文本,談判團隊既不能多加一字,也不能多減一項,唯一能做的就是拿一個死的文本去找對方說,要就簽,不就拉倒,很難想像會有協議的對手,接受這種“照單全收”的要求。

  採全案表決,是“國會”審查ECFA的唯一方式,若“國會”認為,那一個條款必須一步不讓,對方拿什麼我們都不能換時,就應該將ECFA全案否決,而非一條一條的審議修正。

  最後,重點不在於ECFA是不是條約,而在於,可以逐條審查、局部修改的議案是台灣內部的議案,如法律案、預算案,這些都是在台灣的行政與立法部門、或“立委”間就不同立場的溝通中通過。但ECFA並非台灣內部的議案,牽涉的是兩個不同的“政治實體”,就不應比照台灣的法律案、預算案逐條逐項審查修改,而應比照雙邊條約採全案表決。更河況如果這種“是不是國與國條約”的政治語彙遊戲這麼重要的話,那主張兩岸一邊一國的民進黨,不是更應該支持用條約的方式審議,來凸顯兩岸是“國與國”關係嗎?怎麼會把對岸當“同一國”的,主張用以台灣法律案,來審查兩岸的ECFA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