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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缺的自由 雙倍的責任 | |
http://www.CRNTT.com 2010-04-07 10:21:41 |
“三十歲了,我該辭職了!”(北市國父紀念館懷孕、結婚、滿三十歲自動離職的舊勞動規範) “良家婦女深夜不外出!”(一九九五年桃園火車站站務公告) “十一點四十五分了,我該回宿舍了!”(輔大女性宿舍門禁) “校門口到了,我該將短褲換掉了!”(北一女中服裝禁令) “九點到了,我不能喝酒了,我該回部隊了!”(“國防部”最新禁令) 她們是高中學生、大學生、軍官、士兵、公務人員、工人,一同分擔這個社會的各種角色,卻享有不完整的工作自由、人身自由、休閒娛樂自由、著裝自由(有時一定要穿裙子,有時一定不能露出膝蓋與小腿)。理由呢?這是對女性的“保護”。 《中國時報》報導軍中為加強要求兩性營規管理,將“嚴禁夜間邀約女性同仁營外餐敘”,以建立性別平等規範;未來女性官兵若自願參與聚餐,在餐敘現場不能超過晚間九點,這是對女性官兵的“保護令”。這樣規範的前提假設、邏輯與解決途徑,受過“性別與法律”課程基本訓練的大學生一眼就看出破綻。 “如果擔心男性藉酒壯膽加害女性,也應該是喝酒失態的男性早早回營睡覺吧?”大學生不解的問。這個思維讓人想起美國一九七六年的Craigv.Boren案,當時奧克拉荷馬州立法禁止將酒精含量百分比三.二的啤酒賣給二十一歲以下的男性,但允許年滿十八歲之女性購買。立法理由認為男女性喝酒之習慣與後果不同,因此根據性別做了差別待遇,此理由遭“最高法院”駁回並認為州政府無法證明此立法與交通安全之實質關聯性,此以生理性別作為差別待遇之立法違反美國“憲法”平等保障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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