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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應將消費者隱私權列入保護範圍 | |
http://www.CRNTT.com 2010-03-26 11:47:19 |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以及消費者維權等不斷從字面成為越來越多的實踐。同時,自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以來,消費者利用法律武器進行維權的意識日益增強,相關案例越來越多,涉及領域越來越專業。比如,2009年9月珠海爆出中國能效標識第一案,由於產品實際能耗與標識不符,消費者將美的空調告上了法庭。 消費者權利處於一種不斷發展的過程,不僅很多已經得到法律承認的具體消費者權利是尚不成熟的權利,需要進一步細化,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需要增加一些新的權利。筆者這裡想專門談一談消費者隱私權的問題。事實上,民事主體中受到侵害的隱私權很大一部分是對消費者隱私權的侵害,是在消費者與商家關係領域中發生的,這便需要在這一特殊領域進行特殊的規制和保護。 ○為何出現消費者隱私權遭受侵犯的亂象 在中國,隨著訊息技術在全國範圍的逐步推進和普及,特別是其與傳統商業的結合使得各種商業部門能非常容易地對消費者個人訊息進行收集、保存,並對大量的消費者個人訊息進行批量處理和傳遞。消費者個人訊息遭到不當收集、惡意使用、篡改的隱患也就隨之大量出現。所以消費者成了當下中國訊息化進程中個人訊息遭受侵犯的最大群體。 那麼,導致消費者的隱私頻繁遭受侵犯的原因是什麼呢? 第一,在競爭的市場經濟環境下和網路社會中,消費者隱私資料蘊涵的巨大的商機,受到越來越多的商家的重視。獲得消費者的個人訊息,針對性地去拉攏消費者無疑是一個很方便、很快捷的方式,並且利用消費者訊息以促進市場營銷已經成為一種新的營銷模式,被稱為數據庫營銷。這種方式使得公司的市場訊息和產品更具針對性,並使得當前和潛在的購買者的群體擴大。 據有的商家透露,其營業額來得比其他同類商家高的原因確實在於其手中握有大量的客戶訊息,而這些客戶訊息都來自於一些“特殊途徑”。商家獲取了對自己有用的訊息,搶得了更多的商機,而對其訊息的來源---消費者,並未給予相應的對價,市場機制在此失衡,構成對消費者隱私權的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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