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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失火何以殃及搬運工? | |
http://www.CRNTT.com 2010-02-24 12:31:21 |
央視新大樓北配樓發生火災一年後,首批責任人員才被提起公訴。這種效率,倒是體現了今日中國司法工作的“正常水平”,央視大火案的第一批犯罪嫌疑人,一說23名,一說21名,皆以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被控。據“部分被公訴人員名單”,其中職位最高者如央視副總工程師、央視新址辦主任徐威,是他決定在央視新址施工區燃放煙花;名單末尾則有“將煙花由瀏陽運至河北的瀏陽三和物流公司法人代表”唐智勇,以及“1名押運員同時被訴”,“提供煙花轉運倉庫的河北永清縣供銷社鞭炮日雜經銷處經理”劉桂蘭,還有“最終將煙花運進央視工地”的宋哲元等3名無業人員。 《刑法》第136條所規定的危險物品肇事罪,將犯罪時間定性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過程而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之時。但這四個階段並不存在連帶責任。譬如央視大火案,罪責可以從使用者(如徐威)追查到生產者(如瀏陽市三湘煙花製造公司股東劉發國)頭上,儲存者(如劉桂蘭)也許有涉案之嫌,然而,將3名搬運工人都牽連在內,就有些令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難道他們在搬運過程當中對煙花做了什麼手腳?假如有此重要犯罪情節,想必新聞早會報道——— 這何嘗不是為央視領導們推卸責任、洗刷冤屈的最佳契機? 也許,宋哲元們什麼都沒做,只是在盡職盡責,完成搬運任務。可他們身在局中,陷入了“城門失火,殃及池魚”的災難境地,被迫走上了被告席。由此,我們是不是需要考慮再造一個成語,猶如當年“秋雨含淚”、“兆山哭鬼”,如今則是“央視失火,殃及搬運工”?與抗日名將同名的宋哲元很可能借央視大火案的熊熊火光而再度名垂史册。只不過第一次是正劇,第二次是悲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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