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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制暴反強拆 吳曼琳案源於法治缺席

http://www.CRNTT.com   2010-02-22 10:53:51  


 
  從1978年起算到今天,法制恢復重建32年了。這32年里,最大的爭議莫過“刀治”(法制)與“水治”(法治)之爭。“刀治”強調的是法的“刀把子”功能,是公權者用法律來治理民眾;“水治”強調的“依法治理”,是公權者為法律所治。這場大爭論的結局,是“法治”勝出,“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正式寫入憲法。

  但有了文本的“法治”,並不等於就有了實踐的“法治”。民間有俗語形容法律:拿起來有千斤重,放下它又輕若無物。拆遷者對公民實施暴力侵犯時,法律被放下了,它輕若無物;被害人奮起反抗時,法律被拿起了,它重達千斤。吳曼琳案中,當應某多次遭到拆遷者的不法侵害時,法治不在場;當吳家的防盜門鎖眼被施暴者用強力膠水堵住、致使一家老小被迫從窗口爬進爬出時,法治也不在場;當暴力拆遷者集聚吳家進行辱罵、打砸,並將防盜門上的貓眼砸壞時,法治仍然不在場。

  法治之下的公力救濟遲遲缺位,受害人也只能尋求“菜刀之治”。

  假設吳曼琳案發生在一個法治國家,那麼法治必然導致下列連鎖反應:當地檢察機關迅速啟動對管片民警有無瀆職(不作為)展開調查,暴力逼遷者紛紛被公訴或被行政處罰,民意代表對官員提出質詢並要求給出合理解釋,公安局長或許在民意壓力下引咎辭職,當年的政府工作報告將因不信任票過多而未能通過,相關拆遷計劃被議會否決……

  所以,今天反思吳曼琳案,最應追問的就是:當公民財產權被拆遷者的暴力侵犯得風雨飄搖時,公安司法機關緣何會缺席?又怎樣才能讓法治時時在線?

  答案仍然是法治,當然,必須是從治民的“刀把子”轉向治官的“法律之治”。手持公共權柄者瀆職在先,公民以暴制暴的維權“過當”必將緊隨其後。只有公權力維護合法權利“正當”了,公民反抗暴力拆遷才不會“過當”。只有公民有權強制執法者在維護私權時必須實現法治的“正當”,用法治來追究維權“過當”才有其正當性可言。

新聞鏈接:

宿遷吳曼琳怒殺暴力拆遷者事件尋蹤

2010年2月21日

  宿遷吳曼琳怒殺暴力拆遷者一案,昨天一審宣判,此女子被法院判刑八年,賠償被殺的拆遷者家屬27萬元。看了《揚子晚報》的報道,有以下一些疑問和想法:

  第一,吳曼琳並非此女子真名,為何一件真實的案件,竟然要用化名?而這個為了保護母親,為了保護兄弟,為了自己的財產不受侵犯,為了人類的最基本的尊嚴而激憤殺人的女子,如今已經在網絡上成了眾人眼中的女英雄和女俠。我很想知道這位能夠有勇氣與抗爭惡勢力的女傑的真實姓名。

  嘗試在網上查找,先檢索“吳曼琳”,不行,繼而檢索“宿遷拆遷殺人”,竟然發現宿遷因為拆遷引起的命案並非一起,而是好幾起。對比一下,還是找到《揚子晚報》2009年5月31日的報道《江蘇宿遷居民與拆遷人員發生衝突 致1死1重傷》在時間、被殺者的姓氏、拆遷者的人數是比較接(http://news.qq.com/a/20090531/000054.htm),所不同的是,殺人者在此是三人,最主要的似乎是王春勇,而未提到他的姐姐和母親,看來正是此案。至於為何要使用化名,卻讓人百思不得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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