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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以港鑒台 展開台灣方案

http://www.CRNTT.com   2022-08-14 00:05:04  


 
  “一國兩制”下半場的香港,有中央的全力支持及國家戰略的加持,有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及新選舉法更為完備的制度性保護,有“全面管治權”和“愛國者治港”形成的強大法理優勢和管治優勢,有新選制基礎上產生的忠誠有為的選委會、立法會和特首團隊,有更加平衡化的香港司法體系與法治,其國際地位和發展前景一定會更加光明。

  香港經驗對台灣方案的啟發和影響仍然是不可或缺的,而“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既是統一方案,也是治理方案,參照香港經驗並結合台灣實際加以完整與系統的研究、協商、設計與制度準備,是兩岸統一進程不可迴避的基礎性環節:

  其一,確立“一國兩制”的清晰主權基礎和國家前提。“一國兩制”不是聯邦制,更不是邦聯制,而是單一制主權秩序下的特殊憲制安排⑲,其主權基礎在於同一個中華民族共同體和同一個政治國家框架。在港澳問題上是主權問題不可談,在台灣問題上則要堅持“一個中國”的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前提和基礎。由此,離開“九二共識”就不可能有“一國兩制”台灣方案,而有了“九二共識”,還必須從嚴謹的主權秩序出發設定國家的管治權與地方自治權的互動結構。明晰了“一國”所在,“兩制”便有了相對清晰的坐標與方位。

  其二,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固化“一國兩制”政策方針。“一國兩制”的初始形態是國家戰略和國家政策,談判過程形成的也是政策要點與方案,這些確定的內容需要轉化為具體法律形式。法治轉化既體現了國家治理的整體性法治轉型要求,也是對港澳台社會已有法治傳統和法治習慣的高度尊重。八二憲法第31條為“一國兩制”下的特別行政區立法提供了憲法依據,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是先行先試的例證。台灣方案覆蓋方方面面,但其基本要素應當制定成一部基本法,與憲法共同構成台灣特區的憲制秩序。“一國兩制”的戰略與政策框架具體轉化為憲法和基本法的法律框架,是“一國兩制”制度成熟的關鍵特徵。

  其三,國家安全與管治權安全是台灣方案的制度保護重點。台灣回歸後,必然面臨更為復雜和具有挑戰性的內外環境,台獨本土派和外部干預勢力必然會加以挑釁和破壞。參照香港經驗,一部預先配置的台灣安全法不可或缺。如果放任地方立法,就會重蹈香港“23條立法”的覆轍,為後續地方動亂留下隱患。與國家安全有關的事務還包括軍事組織權、外交權等固有的國家事權。在涉及台灣地方選舉制度和選舉民主的部分,需要結合香港經驗確立“愛國者治理”的根本原則及其相應的均衡參與的民主選舉制度,對台灣地區原有公職人員則需要根據其政治立場和台獨言行加以甄別,或懲治,或留用。教育領域的國家主導權和監督權也是關鍵,要吸取香港國民教育失敗的慘痛教訓,確立涉台國民教育體系和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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