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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少數民族權益“結”與“解”

http://www.CRNTT.com   2021-09-06 00:04:44  


 
  但事實上,“原住民族委員會”在實踐中的運行情況與其重要地位並不匹配,“原住民族委員會”剛成立不久,因其績效排行落後,就面臨政府改造而被裁並的命運。這一現象得歸因於“原住民族委員會”所處理事務的複雜性。“原住民族委員會”儼然是一個小“行政院”,加上“原住民”散居全台灣、且大都在偏遠地區,還有特殊的文化背景,故不能用一般標準來考核,設立“原住民族委員會”本意是希望其肩負起協調的責任,但現在“原住民族委員會”也負責執行工作,而“原住民族委員會”又比其他部會相對弱勢,甚至員額也不足。〔29〕多重不利因素的叠加之下,導致“原住民族委員會”在運行過程中面臨諸多問題,不能滿足處理複雜多元化的少數民族事務的需求,暴露出“原住民族委員會”作為少數民族權益保障專責機構的職能有限性。另一方面,少數民族的三大訴求是正名、自治以及還我土地,背後涉及少數民族的地位,以及隨著少數民族身份而來的權利,包括自決權、文化權、財產權及補償權,不過整體來看,最迫切的還是如何提升其社會與經濟地位。以往政府針對語言、教育與文化傳承等與少數族群相關的行政業務,已有相關的“教育部”以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等相關行政機關處理。然而,畢竟這些行政機關是以自由主義作為出發點,強調的是個人權益、權利以及平等原則,對於少數族群的集體權並未特別關注。〔30〕在面對多元化的少數民族事務時,主事的行政機關並不能在第一時間提出應對策略或者最佳解決方案,其處理問題的時效性備受檢驗。與此同時,這些並未特別關注少數族群集體權的行政機關,因其固有的思維定位,也袛能臨時、片面地處理少數民族事務,欠缺程序性和長效性規範。概言之,即行政機關職能有限性與少數民族事務多元化的矛盾衝突。

  三、台灣地區少數民族權益保障矛盾之化解

  有“結”必有“解”,針對上述少數民族權益保障實踐中的主要矛盾,結合台灣地區少數民族權益保障的現狀,本文擬提出下列策略,以化解矛盾。

  (一)法律與政治的平衡:民族認同與國家認同衝突之協調

  民族認同與國家認同的衝突,即前述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法律目的與政治目的矛盾的縮影,化解此矛盾,就要求我們協調好民族認同與國家認同之間的衝突關係。首先,在民族認同與國家認同的關係上,應以國家認同為民族認同的基本準則。在當代民族發展的課題上,民族平等是一個非常複雜且極為重要而突出的問題,特別是涉及到民族的內涵以及歷史文化發展過程中所建構出來的民族認同問題。〔31〕建構民族認同與建立國家認同並不存在必然矛盾,二者有共同的目標。在台灣地區少數民族認同的建構過程中,應秉承國家的整體利益高於局部利益的前提,兩岸的政治對話應該有利於祖國統一的“國家認同”。〔32〕這是在處理台灣地區少數民族認同問題上,應當堅持的最基本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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