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焦點傳真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田飛龍:香港存在對憲制誤解的“天賦論”

http://www.CRNTT.com   2017-09-22 00:07:04  


田飛龍昨日以“憲制再平衡:香港的民主與法治”為題,在香港大學鄭裕彤教學樓舉辦講座。(中評社 蘭忠偉攝)
 
  憲制觀念的再平衡:“非天賦論”

  田飛龍認為,香港在二戰後的全面發展,除了港英懷柔統治及本地人勤勉奮鬥之外,與大陸整體封閉的國際環境、歷次大逃港帶來的資本與勞動力以及香港獨特的轉口貿易港地位有關,不完全是香港自身的奇跡,也不宜誇大殖民國際性的影響。同時,香港沒有自身獨特的歷史、語言及文化,而只是大英帝國與中華帝國百年邊緣摩擦的機會性產物,其文化是多元混成的,但底色是中華文化和國語體系內的粵語文化基礎。

  他強調,《中英聯合聲明》的主要國際法使命是保障平穩過渡,其效力終止於1997年回歸,之後的香港管治由基本法作為主要憲制基礎,英國在回歸後對香港的任何干預缺乏國際法和憲法依據,是不當甚至非法的,同時《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只是港英制定的本地立法,不可能高於基本法,而且經過了回歸時臨時立法會的審查與處理,已喪失憲制上的“凌駕性地位”,白皮書主張的中國憲法和基本法作為香港共同憲制基礎的法理立場才是正確的。

  田飛龍續指,香港對大陸政治體制的理解受制於西方長期的政治意識形態局限以及六四事件,無法形成相對區隔和更新的“後六四史觀”,從而無法理解六四之後國家政治發展與法治轉型的結構性進步以及當下對區域一體化和全球治理的戰略規劃,造成對國家政治認知和戰略追隨上的長期被動性;

  “香港民主定位於‘民主全球化’一部分的立場與方向已經遭遇美國之‘逆全球化’運動的對衝和消解,其準確定位應是基本法秩序內與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相協調的國家治理現代化實驗,需要遵循的就不是所謂的‘國際標準’,而是‘基本法標準’,831決定就是普選的‘基本法標準’,儘管偏於嚴厲,但卻是經過國家理性平衡後的決斷,是香港重啟政改的嚴格法律基礎,未來可能優化,但必須以香港反對派轉化為‘忠誠反對派’為前提。”田飛龍說。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