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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後急需重構地方財政收入體系 | |
http://www.CRNTT.com 2014-09-15 08:26:30 |
改革中央地方共享稅方法,靜態上補足地方財力缺口 文章分析,在現行體制下,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均屬於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種,來自這部分的分成收入大約占到地方稅收收入的35%左右。一旦“營改增”全面到位,為了“保持中央與地方財力格局總體不變”,就必須調整現行中央與地方稅收分享辦法。對此,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調整現行共享稅方法,靜態上補足地方財力缺口。從短期來看,這是保持地方財政收支平衡、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主要方式。 一是提高共享稅中地方分成比例。可將增值稅分享比例由現在的75∶25調整為70∶30,將所得稅的中央地方分享由目前的60∶40調整為50∶50. 二是增加共享稅種,將消費稅調整為中央、地方共享稅種,同時改革消費稅的徵收環節和徵收範圍。 三是改變共享方式。可按國際慣例,將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共享方式應當由現在的收入分成改為分率共享,由中央政府設定全國統一徵收的稅率,地方政府可在這一稅率之外加率徵收,但加征的稅率有最高限制。 四是減少共享稅,增加一般轉移支付。長期而言,可將增值稅作為完全的中央稅,以切斷地方政府在推動經濟發展與獲得稅收收入之間的關聯,然後再根據各地人口數量、轄區面積等因素,通過一般轉移支付來平衡各地財政收支。短期而言,則可設置差別化的增值稅分享機制,適當降低工業部分的增值稅地方分享比例,提高服務業部分增值稅的地方政府分享比例,這也符合推動中國經濟轉型升級的總體要求。 加快推進地方稅建設,動態上保持地方財力穩定增長 文章指出,市場經濟條件下,穩定的地方稅是支持地方政府提供良好公共服務的重要財力保障,也是密切當地群眾與當地政府關係的重要紐帶。在中國現行財政體制下,屬於地方稅的稅種雖然多達18種,但大多量小、面散,唯有營業稅堪稱地方稅主力,在很多省市,來自營業稅的收入均占到當地稅收收入的1/3以上。考慮到“營改增”的快速推進,加快地方稅體系建設、培育新的地方主力稅種已刻不容緩。 一是盡快開征房地產稅。不動產的稅基在空間上難於移動、在時間上使用期限長,在價值上隨著經濟增長有較大增值空間,完全具備地方稅屬性和成為地方主力稅種的條件。應當加快房地產稅的立法步伐與相關基礎制度建設,循序漸進、分步實施、覆蓋存量、超額累進、因地制宜,定期核對稅基,逐漸將房地產稅培育為地方稅的主力稅種。 二是要加快推進資源稅改革。資源稅具備地方稅的特征,特別是對於資源富集而經濟欠發達的中西部地區而言,改革後的資源稅可以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應當盡快將佔中國能源結構比重達70%以上的煤炭納入從價計征的範圍,逐漸將資源稅徵稅範圍擴大到水資源、森林資源和草原資源等。 三是適時開征環境保護稅。當前,開征環境稅的社會共識已經形成。可在清理相關收費的基礎上,先將易於實施的廢氣、廢水和固體廢物等污染物納入環境稅徵收範圍。今後隨著條件成熟,再逐漸將特種產品污染、生態保護等納入徵收範圍。 四是改消費稅為零售稅,使之成為新的地方稅種。將現在主要在出廠和進口環節徵收改為在零售環節徵收,同時將部分高耗能、高污染和高檔消費品納入徵收範圍,逐步擴大稅基。 五是將車輛購置稅明確為地方稅,適時研究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 六是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稅權。在地方稅建設上,一定要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稅政管理權限,允許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或具體辦法,因地制宜調整稅基、稅目、稅率、減免等。 七是強化稅收徵收管理,落實“稅收法定”。一方面,要完善現行國、地稅征管體制,強化征管,防止稅收“跑、冒、滴、漏”;另一方面,應當將各類稅收條例提升為稅法,適時制定《稅收基本法》或《全國稅政要則》,以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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