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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既得利益集團的策略選擇 | |
http://www.CRNTT.com 2014-06-09 08:33:30 |
辨析了概念,我們應可明確三個問題: 第一,國家統計局數據僅僅表明收入分配差距呈現收斂趨勢,但並不能表明收入分配公平性的改善。進一步檢討,可能與兩個因素有關:一是政府官員利用權力索租現象並沒有得到遏止,反而呈現出彌散性;與此同時,國家利益部門化,部門利益官員化,官員利益法定化等現象,也在愈演愈烈。這種“掌勺者多占”現象讓老百姓十分不滿。有對比統計表明,[2]內地個人財富超過1億美元的富豪,68%以上集中在房地產領域,他們讓自己的財富每增加1億元的時間不超過3年,而在美國類似排行榜上,每增加1億美元財富平均需要15年。這是儘管收入差距可能在縮小,但老百姓對社會不公平的主觀感受卻更加強烈的最重要原因。 第二,社會公平改善的速度跟不上社會大眾心理預期的速度,也是導致社會公平感持續惡化的重要原因。特別是近些年來,執政者對建設公平社會不斷提出新觀點,做出新承諾,更是激發起人們對於早日實現公平分配的願望,也客觀上降低了社會大眾對於收入分配不公平的容忍程度。加之財政約束及其他條件限制,決定了執政者不可能出台更具激進的解決方案。這恰好與人們對收入分配公平性及早改善的強烈期盼形成一定的時差,進而導致分配公平性客觀狀況與大眾主觀感受存在反差。 最後,輿論對民意的放大效應助長了百姓對社會不公平的主觀感受。隨著全媒體時代尤其是微博時代的到來,那些不斷突破紀錄的個人房產及貪腐數字一再刺激著普通百姓的神經,再加之微博上一些非理性炒作因素的成分,在主觀上放大了社會不公平。 在各種輿論中,政府官員對社會不公平的批評和抱怨更是“火上澆油”。隨著“選舉政治”的不斷強化,一些官員競相把自己的位置當成“親民”秀台,在自身無法解決問題甚至根本就不作為的同時,卻高聲闊論社會不公平現狀及解決的迫切性,並把問題推給所謂“體制”。其結果不僅不能緩解社會不公平感,反而強化了社會公眾負面情緒。 總之,目前社會對收入分配領域不公平的憤怒,固然有客觀因素,但混雜著濃重的主觀情緒。當下中國輿論場上學者和官員的“公知化”傾向,反而助長了不理性成分。 二、“既得利益集團”之爭與“羅賓漢悖論” 收入分配改革目前面臨最大的阻力來自於既得利益集團。這點甚至已得到了最高決策層的認可,改革需要勇於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籬。 但到底誰是阻礙改革的既得利益者?論者莫衷一是。而這其中最為有趣也最能體現中國特色的現象是:在中國改革中“起家”的資本階層即民營企業家,在指責“既得利益者阻礙改革”;就連暴富階層代表的房地產大商人也以“公知”面孔出現,指責“既得利益者阻礙改革”;一些由各大部委官員、大企業家和主流經濟學家主辦並把持的各種論壇,更是指責“既得利益者阻礙改革”。在這些人眼中,他們自身所處的在中國改革中率先富起來的階層,不僅不是“既得利益者”,還是受既得利益者之害的群體! 那麼,到底誰是真正阻礙改革尤其是收入分配體制改革的既得利益集團呢?需要從學理與實踐兩個層面予以分析。 從學理層面看。在現代政治經濟學語境中,與漢語“既得利益集團”幾近的詞有兩個:一個是奧爾森(M.Olson)的“分利集團(Interest-distributing Group)”,另一個是格羅斯曼(G.M.Grossman)等的“特殊利益集團(Special interest group)”。 奧爾森系統分析了利益集團形成及其內部運作,其突出貢獻是分析了利益集團存在的條件。在奧爾森之前,普遍被人們所接受的觀念是,如某些個人之間共同利益足夠大,同時他們均意識到了這一點,他們會自然團結起來為其共同或集團利益而奮鬥。奧爾森的獨到之處,在於借助集體行動邏輯,證明上述論斷的錯誤:由於普遍存在的“搭便車”現象,對大家有好處的集體行動不會自然產生。其產生必須具備兩個重要條件:其一,組成集團的人數足夠少;其二,存在著某種迫使或誘使個人努力為集體行動做出貢獻的激勵機制,即所謂“選擇性刺激”。人數少一方面意味著單人的影響力將會相對提高,另一方面還意味著由個人行動問集體行動過渡的成本大大降低。而要在很多人中間要形成統一意見並且在執行過程中實施有效的監督遠非輕而易舉。至於選擇性激勵,則是說集團對個人的獎勵與懲罰都有其針對性,即“論功行賞”及“殺雞嚇猴”,以期吸引或強迫個人為集體利益做貢獻。奧爾森關於利益集團存在的條件說明,利益集團只可能是由少數精英組成的強勢集團,而且擁有社會上別的群體所不能擁有的“選擇性激勵”資源與手段。在一般情況下,占人口大多數的普通勞動者不可能組成利益集團。奧爾森進一步指出,在強勢利益集團中存在一種 “分利集團”,在社會總利益中為本集團爭取更多更大利益份額而採取集體行動,為此不惜犧牲全社會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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