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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大氣污染案索賠:政府車企買單 | |
http://www.CRNTT.com 2013-12-09 10:07:02 |
自上世紀60年代起,日本民眾接連不斷的環境訴訟案件,催生了《公害健康補償法》等系列法律構成的受害者救濟制度 在日本,民眾可依據《民法》、《不法行為法》、《公害對策基本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要求環境污染加害者依法承擔民事上的侵權賠償責任。自上世紀60年代起,日本民眾接連不斷的環境訴訟案件,催生了《公害受害者救濟特別措置法》、《公害健康補償法》等系列法律構成的受害者救濟制度。1973年迫於大氣污染判決的影響以及公眾要求污染損害賠償的壓力,政府制定了《公害健康補償法》,該法通過向污染企業強制徵收污染費,為污染受害患者提供損害補償費用,利用行政補償手段實現了污染者負擔原則。此外還有《公害糾紛處理法》、《公害犯罪處罰法》、《公害防止事業的費用負擔法》等相關配套法律。 東京大氣污染訴訟案,受害者以汽車尾氣導致哮喘多發為由,將日本政府、高速公路公司及汽車製造商都列為被告要求賠償 1996年5月,住在東京都內23區多條幹路沿線的呼吸道疾病患者認為柴油車排放的尾氣污染了大氣,導致他們健康受損,於是他們不僅將負責管理道路的日本政府、東京都政府和首都高速公路公司告上法庭,還首次將製造並銷售柴油汽車的豐田、日產等7家汽車製造商一同列為被告,要求賠償損失並停止排放含污染物的汽車尾氣。其後幾年裡,又有受到同樣損害的原告分別對相同的被告提起訴訟,訴訟次數達到6次,原告人數共計633名,訴訟時間長達1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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