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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免責無效,生命不能協議

http://www.CRNTT.com   2013-09-25 14:29:14  


學生的生命權受法律絕對保護,學校無法免責。
  中評社北京9月25日訊/近日,有媒體報道某高校新生被學校要求簽訂《學生管理與學生自律協議書》,該協議書明確:“學生本人對自殺、自傷引起的後果承擔責任”。但實際上,該協議在法律上完全不具效力,根本不能成為高校推卸責任的“擋箭牌”。以下是關於“自殺免責協議”你需要知道的十件事。

  自殺免責協議非獨此一家,在很多高校都普遍存在

  據當事學校回應稱,與學生簽訂《自律協議書》的做法已沿襲十年之久,且是參照其他高校的普遍做法。事實上,自殺免責協議的確非其獨創,近年來校園自殺事件頻發,很多高校都在各自的《學生安全協議書》里加入了類似的學生自殺、自傷免責條款。早在2003年,南京某高校就曾因其與學生簽訂“自殺免責協議”引發熱議。

  學校利用自身強勢地位逼迫簽訂的“霸王條款”,學生有權拒簽

  學校事先擬定的體現校方意志、為己方卸責的協議,相當於“格式合同”,而根據《合同法》,在對該條款理解發生分歧的時候,應做出不利於提供合同一方的解釋。而且,協議書簽訂的雙方應為地位平等的民事主體,利用自身強勢地位強迫學生簽訂,幾乎等於“霸王合同”行為,學生有權拒絕簽訂協議。

  在關乎學生的生命健康問題上,學校與學生之間不能通過協議的形式免除

  學校作為教育機構,與學生之間並不是純粹的民事合同關係,而帶有一定的公法性質。雖然在學生自我約束管理等方面,雙方可以訂立契約,但在關乎學生生命健康的問題上,學校與學生之間是法定的權利義務關係,這種關係不能通過協議的形式免除或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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