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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互設辦事處應避免造成國與國關係

http://www.CRNTT.com   2013-03-26 09:03:43  


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所指的“核發簽證”,有可能是兩岸在洽商互設辦事處過程中所遇到的最主要的技術障礙。
  中評社北京3月26日訊/澳門新華澳報今天登載評論員富權的文章《兩岸互設辦事處應避免造成國與國關係》指出,海基會在大陸的辦事機構能否簽發“護照”及“簽證”的問題,看來大陸官方即可是再開明、寬容,也不敢開這個口子。因此,台灣方面倘是急於爭取,就必是欲速而不達,反而誤事。詳論如下: 

  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日前在出席海基會董監事聯席會議時表示,兩岸都認為互設辦事機構有急迫感、非常需要,雙方已舉行過副祕書長層級非正式溝通,共識相當高。辦事機構定位是服務單位,會選擇台商、台生等民眾聚集的城市優先設置。林中森強調,既然辦事機構定位在服務,功能越強越好,功能愈強,服務就愈周到,兩岸人民受益就愈大;包括核發簽證在內,我方一定全力爭取,讓雙方人民都因此受惠。 

  林中森董事長所指的“核發簽證”,與辦事處工作人員的安全保障及便利,還有跨部會人員進駐辦事處一道,有可能是兩岸在洽商互設辦事處過程中所遇到的最主要的技術障礙。而林中森董事長日前所使用的是適用於“國與國關係”的“簽證”一詞,而不是採用適用於兩岸關係的“簽註”一詞,雖然只是一時口誤,或是林中森董事長並非是修讀國際公法等專門法律學科出身,分不清“簽證”與“簽註”的關係而致,並非是故意為之,但也有可能會徒增困擾。

  實際上,我們經常發現,在台灣媒體報道台灣相關官員的言論時,不知是官員官員本人的疏忽,還是媒體錯誤引述官員的談話內容,而致所報道出來的談話內容,往往會自覺不自覺地使用了適用於“國與國關係”的詞彙。比如,在刑事司法協助方面,棄用適用於兩岸闗係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而使用了適用於國際關係的“刑事司法互助”;棄用適用於兩岸關係的“遣返”,使用適用於國際關係的“引渡”。這就使得本來就十分警覺台灣方面要籍著各種機會將兩岸關係“國際化”,大搞“兩國論”及“一邊一國論”的大陸方面,更為警惕,因而徒增困擾。而大陸自己則是十分注意將同一行為的表述,在國與國關係及兩岸關係嚴格區隔開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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