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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也該“化學閹割”強姦犯嗎

http://www.CRNTT.com   2012-05-29 11:16:29  


 
  當然,有的支持者考慮的也是犯人的人權,比如用“治療”來代替“服刑”可能更人性化,這是受到從上個世紀50年代在美國開始興起的“犯罪醫療法學派”的影響,該學派將犯罪視為一種疾病,將犯人視為病人。

  而有的反對者支持的則是公共利益,比如因為怕這樣會激起犯人對社會的報復。

  事實上,考慮公共利益的也是為了保護潛在受害者的人權,大家還是都以人權為考量,側重點不同而已。

  四、眼下考慮“化學閹割”還離我們太遠

  對“兒童性侵害”的基礎保護措施都還遠遠不夠

  1.在定罪量刑上還存在不少的法律漏洞

  “強姦男童”成法律空白。曾經紅極一時的歌手紅豆在1998年到1999年間先後猥褻了7名男童。東窗事發後,他被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結果他兩年多就假釋出獄。其後更繼續再犯,“二進宮”。紅豆所遭受的刑罰實在太輕。這是因為“強姦男童”在我國實際上是一項法律空白,以至於許多人被輕判。

  “嫖宿幼女罪”更是開了法律後門。在中國法律中,還有一項“嫖宿幼女罪”廣受非議。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基本都對“奸淫幼女”持零容忍態度,判刑時幾乎不考量事件發生時的條件,只是在法定年齡上略有不同。可“嫖宿幼女罪”卻讓許多人鑽了法律漏洞,甚至根本就不用受到刑罰。(專題:《嫖宿幼女:留給男人的法律後門?》)

  2.辦“兒童案”與辦正常案程序無異,忽略兒童心理,造成“二次傷害”

  目前在刑事訴訟實踐中,缺乏保護女童被害人權益的配套措施或規章制度。司法人員身著制服、駕駛警車前往被害人的住所、學校取證的情況非常普遍,無形中使被害人的隱私被公布於眾,使其處境更為惡劣;另一方面,對被害女童的反覆詢問,給其造成“二次傷害”。這種二次傷害在某種程度上有可能比第一次更為嚴重。當然,對男童而言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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