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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推動結構性減稅該從何著手

http://www.CRNTT.com   2011-09-21 08:28:19  


 
  文章認為,在當前的現實下,“結構性減稅”成了財稅等相關部門的響亮口號。結構性減稅已不是方向性的,而是操作性的。為防止“結構性減稅”變成有關部門推諉塞責的萬能辭令,至少有以下三個問題需要正視。

  第一,從概念上說,結構性減稅,不是大規模、大範圍、普遍性的減稅,也不是簡單的有增有減和結構性調整,而是著眼於從總體上降低稅負水平。目前中國的稅收制度存在結構性的不合理,但更重要的是總體稅負過重。為此,首先要控制總體稅負的規模,通過立法控制政府收入的上限,比如規定為GDP的某個比例,才有可能真正實現結構性減稅。有專家指出,宏觀稅負過重的問題不在於稅負本身的高低,而在於能否規範預算之外的各類收費、能否更直接用之於民、減少不合理的支出與財政資金浪費等。這些看法沒有觸及當下稅收問題的要害。

  第二,結構性減稅,需要增強稅收立法。要做到真正的“有法可依”,收回稅務部門不受限制的“解釋權”。必須加強稅收立法,推動稅收立法權和稅法制度的統一,棄除“隱性稅收”,使其法定化、公開化、透明化,減少行政性因素幹擾,實現政府與企業、個人之間稅收利益的科學合理分配,實現稅負的正義公平。同時,應通過立法手段釐清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邊界,規範政府的經濟建設事務權能,最大限度地限制政府徵稅衝動,賦予市場與民間以本應有的經濟自由。

  第三,結構性減稅,需要提升經濟造血功能。結構性減稅,降低總體稅負水平,並不是削弱財政功能,而是通過稅收調整優化資源配置、公平分配及積聚經濟動力、增強經濟活力,實現經濟穩定和發展,提升民眾福祉。這意味著,結構性減稅也需要改革稅源、完善徵收途徑。在中國去年的政府收入中,有近三分之一靠賣地獲得,很顯然,這樣的收入增長沒有任何持續性。所以,實施結構性減稅,就該切實鼓勵創新,扶持創業,增強企業的創新活力,提升工薪階層收入及消費能力。提升經濟造血功能,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是結構性減稅的應有之義,也是國家財稅功能真正得以實現的必循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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