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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灣與WTO會員體簽署FTA問題

http://www.CRNTT.com   2010-06-07 08:04:11  


 
  其一、是在時程上,必須遵守“中先後台”原則。中國是“TWO”的前身--“GATT”的創始國之一。聯合國於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通過了二七五八號決議後,“GATT”通過決定,取消了台灣當局在“GATT”中的觀察員資格。一九八六年七月,中國正式提出恢復在“GATT”的締約國地位的申請。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台灣當局利用“關貿總協定”第三十三條,以“台澎金馬單獨關稅領域”的名義申請加入“GATT”。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九日,“GATT”理事會經過與中方以及各締約方的廣泛磋商,由理事會主席發表聲明,承諾按照一個中國、“中先後台”、台灣當局以“台澎金馬單獨關稅區(簡稱‘中國台北’’”名義加入的原則,處理台灣“入關”問題。“GATT”理事會主席還進一步說明,“中國台北作為 GATT 觀察員期間以及隨後作為一個締約方,其代表身份與香港、澳門代表身份相同。總之,中國台北的代表銜不得有任何主權國家的含義”。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 GATT ”被世界貿易組織(WTO)取代,台灣“入關”談判也轉為“入世”談判。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在卡塔爾多哈舉行的“WTO”部長級會議上,按照“中先台後”的原則,中國和中國台北分別於十二日和十三日簽署了“入世”議定書。此後,中國於十二月十二日,中國台北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正式成為“WTO”會員。

  因此,“中先台後”原則同樣也適用於海峽兩岸與“WTO”成員體簽署“FTA”的時程先後次序問題。也就是說,一方面,中國台北作為“WTO”的會員體,確是如“TWO”規則規定那樣,有權與“TWO”的會員體簽署層次低於國家與國家之間的“FTA”的貿易協議。另一方面,中國台北在與“WTO”會員體簽署“FTA”時,必須遵守“先中台後”原則,亦即是在中國與某個國家簽署“FTA”後,台灣才可緊接著簽署。即使是台灣的條件已很成熟,也必須耐心等待條件尚未完全成熟的中國,就像當年的兩岸分別“入世”那樣。實際上,在“入關”以至是“入世”談判中,本身是自由市場體制的台灣,顯然條件是比中國大陸成熟的,而且也已談判妥當,只待一簽。但按照“先中台後”原則,也得耐心等待中國與“WTO”的談判,待中國加入之後才能加入,即使是只有一天之差。這一原則,同樣適用於台灣與“WTO”會員體簽署“FTA”的問題上。

  其二、是在定位上,台灣必須遵循一個中國原則。正如“ GATT ”理事會主席所認定那樣,中國台北作為 “GATT” 觀察員期間以及隨後作為一個締約方,其代表身份與香港、澳門代表身份相同,中國台北的代表銜不得有任何主權國家的含義。也就是說,台灣雖然也是“WTO”的會員體,但其位階只是與香港、澳門相同,並非是國家主體。台灣在“WTO”中的身份,只是一個單獨關稅區,只是中國這個國家主體的成員之一,真正代表中國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此情況下,台灣要與“WTO”會員體簽署“FTA”,就必須承認台灣與中國大陸同屬一個中國,並須實現事先得到中國的同意和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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