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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銀河取消“聚眾淫亂罪”意義何在 | |
http://www.CRNTT.com 2010-03-27 11:16:54 |
3月3日,一貫提倡“性權利”的女社會學家李銀河的一篇博文再次吸引了眾多關注。在這篇博文中,李銀河表示,目前我國刑法中的“聚眾淫亂罪”已嚴重過時,建議取消。就在社會各界熱議此事時,包括南京某大學副教授馬曉海在內的22名被告人因犯聚眾淫亂罪,近日被南京市秦淮區檢察院起訴。(3月24日《檢察日報》) 李銀河是我崇敬的一名學者,而且是一名治學嚴謹,道德高尚的學者——不管那些衛道士和偽君子們怎麼惡毒地攻擊她,都改變不了她在我心中的形象。我的崇敬她,倒並不是覺得她的思想中有多少獨創之處——事實上,她思想的主要來源是法國的後現代大哲學家福柯——李銀河女士只是福柯思想的傳播者,絕不是一位具有獨創性的社會學家或思想家。我所崇敬的,恰恰是她作為一名思想傳播者,敢於向強大的世俗權力(社會的、文化的、政治的、道德的)說真話,敢於向庸眾宣戰的勇氣。 其實,李銀河在多年以前就提出了應該取消“聚眾淫亂罪”。大約在2007年,她和潘綏銘老師到華中師大講課的時候,談的就是這個議題。當時我正好在華師讀研,有幸聆聽了她的那場講座。她那次所提到的應該廢除“聚眾淫亂罪”的幾點理由和這次在博客上提到的差不多,即:1.主張取消聚眾淫亂罪並不是提倡聚眾淫亂;2.不能以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為准,訂立法律來懲罰另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3.這一罪名在目前的社會實踐中已很少適用;4.不能用法律尤其是刑法來解決道德問題;5.取消這個過時的法律其實有一個潛在的重大意義是人們不會想到的,那就是防止“文革”時代那樣的公民權利被肆意踐踏的局面再度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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