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論監督 需要配合更需要保障 | |
http://www.CRNTT.com 2009-03-18 10:26:14 |
3月17日《新快報》報道,廣州市委市政府聯合發布《廣州市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辦法》,從七個方面對黨政官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應予問責的情況做出規定,其中明確規定官員不接受或不配合輿論監督屬於問責範疇。 如有關專家所言,這項規定突出了輿論監督的重要性,凸顯了政府部門的開明和進步。不過,對於《辦法》中要求的官員要接受和配合輿論監督,筆者還是覺得沒有把握,覺得沒有把工作做到點子上。 媒體對官員進行輿論監督,因為媒體與官員之間是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關系。具體到某個事件,如果被監督者自信沒有問題,他自然可以主動配合監督。但還有一種情況是,某些官員或者擔心被媒體發現這樣那樣的小問題,或者拼了命也要掩蓋某個大問題,就很難做到配合輿論監督。 在第一種情況下,官員一般不存在不接受或不配合輿論監督的問題,因此,這個規定對他們沒有什麼實際意義。而在第二種情況下,官員對因為不接受、不配合輿論監督而被問責的擔心,往往要小於對因為接受或配合輿論監督而被發現了問題、暴露了醜聞,從而受到黨紀政紀問責甚至司法懲處的擔心。經過權衡利弊,他們十有八九會選擇不接受、不配合輿論監督,這個規定對他們同樣沒什麼實際意義。 因此,官員是不是接受、配合輿論監督并不十分重要,真正重要的是法律要保障媒體能理直氣壯地對官員進行監督。現實中常見的情形是,媒體對某官員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調查,但記者采寫的稿件卻常迫於某種壓力不能發表。這樣,從表面上看,官員沒有不接受、不配合輿論監督,但媒體對這些官員的輿論監督卻被扼殺於無形。 因此,只有法律為輿論監督支撑起強大的“保護傘”,像新聞出版總署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新聞采訪活動保障工作的通知》中規定的那樣,不但保障媒體對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享有知情權、采訪權,而且還確保媒體采寫的輿論監督稿件能够公之於衆,媒體才能享有充分的輿論監督權。也只有這樣 ,“官員不接受或不配合輿論監督將被問責”之類的規定才具有實際的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