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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法理台獨”現實危害需密切關注 | |
http://www.CRNTT.com 2024-05-27 00:01:26 |
另一方面,狹義的“法理台獨”將使得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和平統一是解決台灣問題的第一選擇,然而,台灣當局不從事具有重大標誌性意義的“法理台獨”分裂活動,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前提條件之一。這一點在中國政府反分裂鬥爭實踐中得到了反復確認。2000年發表的《一個中國的原則與台灣問題》白皮書明確指出:“如果否認一個中國原則,圖謀將台灣從中國領土中分割出去,那就使和平統一的前提和基礎不復存在。”⑮陳水扁時期,“台獨”謀求“法理台獨”的活動愈發激進,在此背景下,中央提出:“我們願意為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盡最大努力,但能否和平解決並不完全取決於我們。如果‘台獨’分裂勢力膽敢發動重大‘台獨’事變,我們就必須採取斷然措施,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⑯其背後的邏輯可能在於,如果台灣方面通過“憲改”等形式實現“法理台獨”,這就意味著不可能期待依據台灣地區憲制性規定產生的台灣當局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與中國政府平等協商、共議統一,事實上造成等同於“台灣當局無限期地拒絕通過談判和平解決兩岸統一問題”的效果。 總之,狹義的“法理台獨”活動雖然不會直接使台灣在國際法上取得“國家資格”,但是仍然構成威脅中國領土完整和和平統一前景的重大事變。從這個意義上說,中國政府採取包括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在內的一系列反分裂措施,對“台獨”分裂勢力予以警告和震懾,不僅是捍衛領土完整的必要之舉,而且也是維護祖國和平統一前景的內在要求。 (二)廣義“法理台獨”的危害後果:持續誤導台灣民眾國家認同、對國際社會輸出錯誤“台灣現狀”認知 廣義的“法理台獨”包括台灣當局最終宣布“獨立”之前所採取的一系列旨在解構一個中國原則、推動台灣“國家化建構”的“立法”活動。具體來說,這些活動既包括台灣當局“對內”通過立、改、廢、釋“憲法”“法律”的“立法活動”,也包括其通過與外國簽署所謂“條約”或“非官方協定”以彰顯“台灣存在”的相關行為。這一系列過程性的“立法”活動除了為最終狹義“法理台獨”的實現奠定基礎外,還存在一項獨立的危害後果,即持續誤導台灣民眾的國家認同、對國際社會輸出錯誤“台灣現狀”認知。 認同和認知都是可以被人為建構的,而法律制度是建構認同的關鍵。現代國家的組織形態不是基於血緣的或地緣的自然關係紐帶而形成的,而是基於特定的制度性安排而形成的,其出發點是“通過一套制度體系將一定區域的人民整合為一個能夠共享制度安排的統一共同體”。法律制度一方面構造了作為認同對象的國家結構體系,另一方面又塑造著認同主體的公民身份及權利,而公民正是“在追求與實現這些權利的過程中與國家結構體系及其背後的國家制度進行有機互動,從而確立自己的國家認知與認同的結構體系”。⑰可以說,法律制度是人們確立國家認知和認同的核心媒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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