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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香港與內地融合 成就與前瞻 | |
http://www.CRNTT.com 2021-11-24 00:04:01 |
一、香港與內地建立的區域性合作機制 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1997年香港回歸以來,特別是2003年《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簽署以來,香港與內地省區市層面的政府共同推動、建立了多個地區性合作機制。截至2019年年底,香港特區政府與內地建立的區域合作機制包括︰粵港合作聯席會議機制、滬港合作會議機制、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機制、京港合作會議機制、深港合作會議機制、閩港合作會議機制和川港合作會議機制。 (一)粵港合作聯席會議機制 粵港合作是香港與內地之間最重要的區域合作機制。1998年3月30日,由廣東省常務副省長與香港特區政府政務司司長共同領銜的首次粵港合作聯席會議在廣州召開。此後粵港合作聯席會議由廣東省副省長與香港特區政府政務司司長共同主持,在廣州和香港輪流召開。2003年,經國務院批准,粵港合作聯席會議升格為由兩地行政首長共同主持,仍然輪流舉辦。2010年4月,廣東省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署《粵港合作框架協議》,明確粵港合作的重點領域,構建珠海橫琴新區、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廣州南沙新區三大合作平台,促進粵港兩地共同打造更具綜合競爭力的世界級城市群和世界先進製造業、現金服務業基地。這是首份經國務院批准、以協議形式實踐香港與內地省市之間區域合作的綱領性文件。目前,粵港合作機制已經形成三個層級,分別是廣東省省長和香港行政長官層面的粵港合作聯席會議、廣東省分管副省長和香港特區政府政務司司長層面的粵港合作工作會議以及粵港合作聯絡辦主任會議(粵港合作聯席會議下設“粵港合作聯席會議聯絡辦公室”作為常設機構,聯絡辦分別設在廣東省港澳辦和香港特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粵港合作聯席會議另設立若干專責小組,負責對各專題合作項目的研究、跟進和落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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