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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建宗語中評:釋法是香港法治的一部分

http://www.CRNTT.com   2016-11-09 00:11:01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原發展局局長政治助理何建宗接受中評社採訪時表示,釋法是香港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是《基本法》規定的。(中評社資料圖)
  中評社香港11月9日電(記者 范穎薇)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昨日上午舉行了閉幕會,會議上全票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原發展局局長政治助理何建宗接受中評社採訪時表示,釋法是香港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是《基本法》規定的。只要法官可以用其自由意志,不受干預的情況下在他的職責範圍內判案,就是司法獨立。至於他的判決會不會被上級法院或者人大釋法推翻,跟是否獨立並沒有關係。

  何建宗強調,正如終審法院確定,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是“常設性”的,即使終審法院未有提請解釋,人大常委仍有權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對基本法作出解釋。而此次兩位候任議員宣誓案件情節非常嚴重,兩位候任議員除了有機會在立法會鼓吹獨立以外,更在宣誓時侮辱全中國人民,因此人大常委有迫切性儘快釋法。

  何建宗指出,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根據中國憲法第67條,人大常委的職權包括解釋法律,雖然至今人大常委解釋內地法律的例子十分少。《基本法》作為特區的憲制性文件,根據第158條第一款,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法院在自治範圍內的條款進行解釋。但有關中央管理的事務或者中央與香港特區關係的條款,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終審法院提請人大常委釋法。人大常委至今共釋法5次,其中2011年的一次由終審法院提請。此外,提請釋法的主體可以是特區政府,人大常委也可以自行釋法。

  有人認為人大釋法破壞了香港的司法獨立,對此何建宗認為,這完全是混淆了“司法獨立”的概念。他指出,釋法是香港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是《基本法》規定的。個別人也許因為種種原因不喜歡釋法,但不能說是“破壞法治”。只要法官可以用其自由意志,不受干預的情況下在他的職責範圍內判案,就是司法獨立。至於他的判決會不會被上級法院或者人大釋法推翻,跟是否獨立並沒有關係。除非我們不認同人大常委擁有基本法賦予的憲制權力。

  何建宗對中評社指出,事實上,終審法院也在多個判詞中確認人大常委釋法的權力,並認為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是“常設性”的,即使終審法院未有提請解釋,人大常委仍有權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對基本法作出解釋。因此,就算以普通法的原則,相關判例已經確認了人大不受限制的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再去質疑人大權力的話,除了政治目的,他想不到任何法理上的原因。何建宗又指,在一般有關基本法訴訟的案件,他看不出會有類似迫切性讓人大常委在香港法院審判期間進行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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