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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公平須縮小基礎養老金差距 | |
http://www.CRNTT.com 2014-12-02 09:08:42 |
法制日報發表時評人馮海寧文章稱,之前,人們討論的養老待遇不公往往是指“雙軌制”帶來的不公,即公務員與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存在鴻溝。除此之外,基礎養老金地區差距過大,也會造成養老不公。比如,上海基礎養老金標準是540元,而河北只有55元,兩地居民所領取的養老金必然差距很大。 為此,今年4月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提出“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範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這一目標。筆者以為,實現這個“公平目標”首先是縮小基礎養老金的省際差距以及省內差距。 文章表示,上海與河北的基礎養老金標準之所以相差多達10倍,大概有兩個原因:一是上海不斷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而河北仍然執行的是2009年中央規定的55元標準;二是2009年至今中央規定的最低標準沒有調整過,河北等地就把中央規定的最低標準當成自己的標準。 所以,要想縮小基礎養老金差距,首先是提高中央規定的最低標準。《意見》指出,中央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2009年至今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不小,理應提高最低標準。 一旦最低標準提高,基礎養老金差距必然會縮校雖然說提高最低標準後會增加中央財政負擔,但這是必須的,因為養老也是國家的一種責任,各級政府都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過去多年的社會財富分配,政府分得最多,企業次之,居民分得最少,因此,政府多承擔養老責任是應有之義。 其次,制度上應明確地方政府如何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意見》指出“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如果這是規定的話,則不夠明確。應該明確規定,地方政府根據當地人均收入、物價變動等指標動態調整基礎養老金標準,這樣一來,就會強制地方政府提高標準。 地方政府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意味著要有相應的財政投入,對於經濟欠發達省份有一定壓力,這也是河北等地多年不調整標準的原因。要解決這個問題,一方面要讓地方政府把有限的財力真正用在刀刃上,比如說投入基礎養老金。另一方面,中央財政對欠發達省份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用國資收益去補貼養老。 基礎養老金由各級財政來承擔。經濟發達的省份,由於地方財政有錢投入基礎養老金,所以標準較高。而欠發達省份由於財政收入少,往往無力提高標準。所以,有必要明確中央財政、省級財政以及省級以下財政各自的投入標準和比例,同時,對於經濟欠發達地區,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應該承擔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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