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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應當堅持“問題導向”

http://www.CRNTT.com   2013-09-28 09:31:22  


 
  改進財力分配、事權劃分、

  轉移支付方式,穩定財力分配格局,增加中央支出責任

  文章稱,對於當前中國財政體制的主要批評是:中央事少錢多,地方事多錢少。但如果同美國、德國、日本等大國比較,中國公共財政的中央收入比重、支出比重都是最低的。較為獨特的是,中國轉移支付占公共財政支出比重達到37.4%,遠超其他國家。總體而言,中國的財政關係是中央錢不多,事少,人少;轉移支付比重過大,專項過多且管理混亂,制度設計不合理。

  改革首先要解決的是“營改增”全面推開之後的中央、地方財力分配問題。有關這一問題的建議多種多樣,較現實的還是維持當前總體財力“五五開”的基本格局,以調整增值稅分成比例、改進分配方式來彌補營業稅消失後的地方財力缺口。具體建議是將國內增值稅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由“75:25”調整為“50:50”,但分配依據除地方本地企業繳納的增值稅之外,還應將其常住人口指標,甚至包括節能環保指標加入綜合考慮,以重構地方政府發展激勵。一些人所建議的房產稅、零售稅等作為地方主體稅種,或遠水解不了近火,或存在重複征、征管成本過高等問題,都不符合中國實際。

  事權及支出責任的劃分是財政體制的基礎,中央應成立專門機構負責,按“外部性、信息複雜程度、激勵相容”三原則逐步明晰,增加中央支出責任。逐步實現基礎養老保險由中央承擔,基礎醫療保險由省級政府負責;司法、流動人口子女義務教育、食品藥品監管、環保等領域也要適度增強中央和省級政府的支出責任和幹預力度。由此,一是可以避免大量事務“屬地化管理”導致地方政府的職能衝突,通過上級直接承擔責任抑制地方政府為追求經濟發展而犧牲環境、民生的傾向,促進司法公正;二是增強地方財政自主權;三是從政治上、經濟上使國家形成統一市場。

  轉移支付制度應以壓縮規模、調整結構為重點加以重構。通過專項立法的方式,明確轉移支付的分配標準和程序,讓地方政府形成穩定預期,避免幹擾其正常財政運轉。在支出責任上移之後,轉移支付占財政總支出的比重應壓縮到25%以下。按因素法確定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要超過50%,專項轉移支付應按領域採取分塊撥款、事後審計的方式,增強地方財政自主支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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