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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四方面化解中國投融資體制八大問題

http://www.CRNTT.com   2013-04-13 11:09:53  


 
  第二,模式保障:根據不同的投資目標,圍繞不同的投資主體,選擇不同的投資模式。

  根據不同性質的投資項目,相應的投資主體亦可分為地方政府、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民營企業。其中,地方政府直接主導的投資,應該是純公益性、低回報或無回報的建設項目;國有企業的投資,應該是兼具公益性和商業性的、有穩定回報的建設項目;民營企業的投資,應圍繞具有相對較高回報率的建設投資項目。

  對此,不同投資主體所選擇的投資模式,應該各不相同、有所區別。當然,在此過程中,根據不同項目特點,也需要創新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的聯合投資模式(如BOT等項目投資)。通過這樣的模式區分和創新,既避免政府過度介入競爭性投資領域,也弱化了政府間接運用商業性資金來支持公共項目建設的潛在風險。

  第三,要素保障:發展和創新不同的融資主體及融資產品,滿足多元化的中長期投融資需求。

  在確定了不同投資主體和差異化的投資模式之後,還需要構建多層次的中長期融資保障體系,從而為投資建設提供可持續的、穩定的資金供給。一方面,考慮到投資在較長時期內仍是中國經濟的主要拉動力,而缺乏中長期金融機構將制約有效投資增長,因此應該著力打造適應新型城鎮化需要的金融機構體系,包括基金類機構和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等,以及如何規範引導商業性金融的中長期政策性投融資業務。另一方面,根據不同的投資模式特征,努力創新和開發金融產品體系,包括各類債權融資和股權融資產品,以及探索通過證券化等創新而促進中長期信貸的流動性。

  第四,項目保障:發展真正有利於增長和居民服務的公共投資項目,保障非公共投資的質量和回報,避免投資的低效膨脹。

  投資建設項目的選擇,決定了投融資體系能否形成良性循環的模式,也影響到未來的經濟發展能否保持高質量,及能否充分吸收不斷擴張的債務杠杆率。

  一方面,政府和國有企業主導的投資建設,應該真正符合地方或區域間的公共利益,有利於經濟良性發展和居民生活改善,在項目的選擇和事後評價中,應該充分引入立法部門、非公共部門的第三方約束機制。

  另一方面,對於市場化主導的投資項目,為了使其能夠真正服務於新型城鎮化、工業化、信息化和農業現代化,需要政府真正放鬆管制、減少幹預,切實推進國有資本的逐步退出,並且給予民營主體給予更多的財稅支持,使得投資能夠有效促進技術進步、生產效率提高,從而形成良性的發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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