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凑錢購地建房,抵抗不了高房價 | |
http://www.CRNTT.com 2013-01-10 11:26:26 |
■ 認定難,政策曖昧帶來標準不一 全國首個合作建房成功拿到地後,3年才獲建設許可證,其他地方多數項目則是“胎死腹中” 溫州項目是全國首例個人合作建房,溫州市政府在一開始並不能確定其建成房屋的性質。溫州市有關部門曾一度將“個人合作建房”與“集資建房”聯繫起來,溫州市房管局時任局長胡立同曾明確表示,溫州“個人合作建房”並不符合國家的“集資建房”定義。由於無法判斷其究竟屬於保障房還是商品房,溫州“個人集資建房”遲遲未能拿到開工證。 溫州市政府最終一路向浙江省、住建部(原建設部)甚至國務院請示,以判斷該項目是合法合規還是需要叫停。住建部到當地進行了三次調研,最終確認了這一項目就是一個普通的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與現行政策沒有衝突。拿到了建設許可證。此時已是2009年,距離成功拿地已過去了將近三年。 而其他地方還遠沒這麼幸運。2004年底,“個人合作建房”的概念在國內出現後,各地“諸侯”揭竿而起。而到了2005年4月,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一紙公文認定大連兩例民間集資合作建房行為不合法;隨後,西安首例合作建房“擱淺”;8月,北京首例合作建房項目沒有按原定計劃通過掛牌拍賣形式拿下芍藥居土地;同年8月,廣州住房合作社“胎死腹中”。 制度越曖昧越容易自由裁量,政策的不確定性給個人合作建房帶來了巨大的風險 個人合作建房“無政可依”:民間發起的個人合作建房尚處於政策的空白點,這個游離在政策邊緣的新生事務面臨著巨大的風險。1992 年,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建設部、國家稅務局頒發的《城鎮住宅合作社管理暫行辦法》,針對的是住宅合作社,因此,此暫行辦法不適用於個人合作建房;另一方面,合作建房和傳統的房地產開發也有不同,同樣不適用於傳統房地產開發的相關法律法規。 政策也具有較大的地域性差異,參與者在加入此類組織時,應在組織成立的初期階段慎重的分析,當地地方政府對於個人合作建房的態度如何,面臨的政策風險的等級。例如,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相關負責人明確表示,個人合作建房只要按照相關程序進行,不存在政策障礙;但建設部相關負責人卻表示,相關部門已經注意到個人合作建房可能帶來的違規現象,對不合法的個人合作建房將叫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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