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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歷史:國民政府怎因應損害主權的蘇日中立條約 | |
http://www.CRNTT.com 2012-09-16 09:19:55 |
大日本帝國及蘇維埃聯邦為鞏固兩國間和平及友好關係之希望,決定締結中立條約,協定如下:第一條,締約國雙方保證維持相互間之和平與友好邦交,互相尊重對方領土完整與神聖不可侵犯性。第二條,倘締約國之一方成為一個或數個第三國敵對行動之對象時,則締約國之他方,在衝突期間,即應始終遵守中立。第三條,現行條約自締約國雙方批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定為五年,在期滿前一年倘締約雙方均未宣告廢棄本約,則有效期限自動再行延長五年。第四條,現行條約當從速呈請批准。批准證件當從速在東京交換。 同時發表下述宣言:蘇日雙方政府為保證兩國和平與邦交起見,茲特鄭重宣言,蘇聯誓當尊重“滿洲國”之領土完整與神聖不可侵犯性,日本誓當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國”之領土完整與神聖不可侵犯性。 蔣介石得知條約內容後,對蘇聯的做法倍覺失望,也相當不滿。其在13日的日記中稱:“俄倭在莫斯科十四時簽訂中立友好條約,聞其內容有互認滿蒙、偽領土完整之條,此俄損人利己必有之慣技,自在意中。如果屬實,於我實質上並無所[ ](此字缺損),然形式上倭國乃得一時之優勝,此為俄國信義與國際上之最大損失,而非我之害也。”翌日,蔣又憤恨地覺得:“蘇俄外交方針,漸漸顯白矣!其偏袒侵略國,反對英美,且誘引日寇,使加入彼之集團,左日右德,輔助其稱霸歐亞兩洲之企圖;其素所自詡扶助民族獨立之口號,至是乃完全放棄而不提矣。”這使蔣感到深受刺激:“俄倭協定,在事實上明知不能為害我抗戰於毫末,但精神上之刺激不可名狀。此二星期來中心沉悶悲懼,不知所自,孰知即為此。”(《蔣介石日記》,美國斯坦福大學胡佛研究院檔案館藏) 14日晨,國民黨舉行中央常會,討論達三個小時,“多數意見仍主我方應避免以刺激性之言論刺激蘇聯,惟對滿蒙事不能不從法理上作一聲明。”14日中午,蔣介石約程潛、白崇禧、張治中、賀耀祖、劉斐、衛立煌、顧祝同、熊式輝、徐永昌等午餐,“研究蘇日新協定之動機與將來”。徐永昌判斷:“蘇日新約,在日是夙願,在蘇是十之六為德所迫(蘇並不十分相信德能對蘇開戰,但亦不妨作一種對德雙關的表示,即也示威也助德),十之四是先拉住日本,俾便今後行動格外自如,且多少有助於中共。”至於蘇聯對華政策暫時不會改變:“最近之將來,蘇必仍照過去之援華政策繼續履行(待必要時將移此種物資援中共,仍號稱援華,其時期則視國際環境與我之前途情形而定),目前則僅增長倭寇勇氣與僥幸心。”蔣介石判斷:“德國戰略常重於政略,今夏必對蘇作戰,占領莫斯科以西地帶,壓迫其退到烏拉山以東,英更無如德何。”蔣這個判斷是正確的。 當日,國民政府外交部發表聲明,未對條約本身多作評論,但對所附損害中國主權的宣言表示決不承認:“查東北四省及外蒙之為中華民國之一部,而為中華民國之領土,無待贅言,中國政府與人民,對於第三國間所為妨害中國領土與行政完整之任何約定,決不能承認。並鄭重聲明,蘇日兩國公布之共同宣言,對於中國絕對無效。”4月14日,國民政府軍委會政治部也向各宣傳機關和報紙發出《蘇日中立條約宣傳要點代電》,要求各宣傳機關及言論界評論條約時,只可“根據外交部之聲明及左列事實,表示惋惜與不滿之意”,包括三點:1 .該約違反了1937年8月21日《中蘇互不侵犯條約》有關規定;2.根據蘇聯“立國之精神”,以及蘇聯屢次發表之外交政策聲明,蘇聯有不在法理上及事實上承認偽滿洲國之義務;3.該約違反了1924年5月31日中蘇協定關於尊重與承認“外蒙為完全中華民國之一部分”的規定。並指示“一切評論此事之文字,對蘇應力避攻擊口吻,以免損傷蘇聯之感情,造成反蘇之印象,且不必連篇累牘評述此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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