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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性減稅三大難題 | |
http://www.CRNTT.com 2012-04-07 18:15:34 |
文章分析,首先在稅制改革與稅收增長關係層面,結構性減稅與稅收增減不一定同向。 減稅分為政策激勵性和稅制改革性兩種情況。前者通過減輕部分納稅人稅負實現階段性政策目標;後者則通過變動稅制要素實現全社會的稅負公平負擔,是相對長期的制度安排。就基本面而言,中國現階段正在進行的是稅制改革性減稅。 2009年起中國結構性減稅呈現系統化局面,涉及所得稅、流轉稅和財產稅三個稅系。如營業稅改增值稅,是要把按增值稅額課稅的方式擴大到所有商品和勞務的流轉,從而減少重複課稅;再如個人所得稅改革,是要縮減徵稅範圍。 正是因為當前結構性減稅的制度特點,部分人將結構性減稅等同於稅收大幅減少,進而對當前的稅收增長感到疑慮。而事實上,稅制上減負與稅收額增減不一定同向,因為稅制只是影響稅收額的一個因素。發生稅制性減稅時,會直接減少單位GDP稅額,稅額總量卻不一定減少。比如增值稅改革,轉型後稅收額仍然增長的關鍵是應稅產業規模繼續在擴張,物價在上漲。 換一個角度看,稅收能否正常增長直接決定政府執政目標能否實現。中國正處在社會福利體系再造時期,重點是通過財政再分配手段來托高中、低收入群體的公共產品享用水平。所以,實施結構性減稅,並不意味著形成稅收最少化格局,而是要實現量能課稅目標。 因此,選擇結構性減稅措施,須以公平稅負為目標。具體要做到:一是要繼續依法徵稅,防止偷漏稅;二是推進資源稅和房產稅改革,探索建立環保稅制;三是通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促進產業結構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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