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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足球大審判 | |
http://www.CRNTT.com 2011-12-22 12:28:13 |
273萬贓款已全部退繳 張建強已將273萬受賄贓款全部退繳。從2010年1月15日被採取強制措施起,他已失去人身自由將近兩年。這兩年間,他分三次上繳了260萬贓款,分別是近30萬元、200萬元與31萬元。在開庭前數日,其家人將餘下的13萬贓款亦籌措到位,予以退繳,以求為其謀得寬大處理。 在張建強接受的13筆賄賂中,有12筆、238萬元都被公訴方認為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其中,在2003年那起著名的“上海德比”假球事件中,上海申花掏出了550萬元之巨,果然在比賽中成功獲勝。其中一筆70萬元的款項被張建強與“金哨”陸俊平分。後者亦將於近日出庭受審。 與陸俊平分的這筆款項,正是張建強唯一被起訴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一筆。 “請再給我一次為中國足球做貢獻的機會吧” 為證明這35萬元無法適用於“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辯護律師舉出的法理是:這一罪名出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11月5日聯合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六)》第7條,而張建強在接受這筆賄賂款是在2003年,當時根本沒有這一條法律。 另外12筆賄賂,公訴方均以受賄罪起訴。辯護律師連續提出了多條證據,借以證明如下法理:歷年的中國足球各級聯賽都由中國足協組織和負責主辦,但中國足協並非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一類的政府機構,而屬於在民政部注册、受民政部監督管理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理論上,國家體育總局對它只有業務指導作用。在這種中國足球的矛盾體制下,在中國足協任職的張建強能算“國家工作人員”嗎?如果這一身份得不到確認,則無法滿足《刑法》第385、388條對“受賄罪”的界定。 公訴人則針鋒相對地提出,張建強屬於被國家體育總局“自然委派”至足協工作的政府官員,因此適用於受賄罪名。 對張建強的從輕判決程度亦為庭審辯論的焦點之一。辯護律師稱,張除接受陝西國力的賄賂款外,餘下12筆均屬於主動交代,應屬於自首行為;公訴方則認為,張建強只有與陸俊平分的那35萬元才屬於自首,其餘均屬“坦白”。 本案未當庭宣判。在庭審最後的陳述階段,張建強除向足球事業和廣大球迷表示“深深懺悔”、表示自己無論是何等身份,為假球收受賄賂都無法原諒外,還為自己尋找了三方面可以從輕發落的理由: 積極配合辦案、主動退贓; 帶領中國女足先後獲得四次世界足球賽事的亞軍,成績可以說“前無古人”,做出一定貢獻; 自從1962年12月29日出生以來,八九歲就開始踢球,足球生涯近四十年。“請法庭充分考慮,爭取在我的有生之年,再給我一次為中國足球做貢獻的機會吧。”南都記者馮翔 發自遼寧鐵嶺 庭審日記 多少人共同圍觀這一刻 小城告別了黑夜,寒冷如昨,一團團霧氣縈繞在人們的臉龐。當五輛警車押送著兩名當事人來到法院,中國足壇迄今為止規模最大的審判拉開帷幕。掩面出場的受審者、粗心大意的律師、高舉條幅的球迷,以及圍在法院門外的逾百名記者,共同見證了這一歷史時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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