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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彭宇案”:墓碑式判決 | |
http://www.CRNTT.com 2011-09-07 11:43:56 |
關於許雲鶴案的一審判決,季建民也同樣提出了質疑:“這個判決是存在瑕疵的!法院判決的理由是,‘不能確定小客車與王老太身體有接觸,也不能排除小客車與王老太沒有接觸。被告發現原告時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離內作為行人的原告突然發現車輛向其駛來,必然會發生驚慌錯亂,其倒地定然會受到駛來車輛的影響。’這樣的判決顯然是法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根據自己以往生活經驗進行的推理、想象、猜測,這樣做出的法律判決,完全是一種枉法判決。” 此觀點一出,立即得到網絡上的熱烈響應,有網友甚至毫不客氣地評價:“一審法官推理水平實在太過拙劣,試想一位年近70的老太太跨越一米多高的馬路護欄,怎保不會出現其他狀況而跌倒?法官憑什麼判斷老太太摔倒一定是因為被許雲鶴嚇得‘驚慌錯亂’呢?”更有網友直接諷刺:“老太太違章穿越機動車道,隨便看到哪輛車就害怕了、跌倒了,如此一來人們都不敢駕車上街了,免得被看上一眼就要賠錢!” 在社會各界紛紛質疑判決公正性的同時,也有一些資深媒體人士將矛頭直接對准了導致此案“羅生門”的諸多細節,提出重要的是分析這個案件為什麼會成為今天的“羅生門”,當初交警部門是如何收集和固定證據的,一審過程中又是如何對相關證據材料進行審查的,本案是否可以避免成為“羅生門”。 許多律師就該案的取證方面提出質疑,認為本案中並非沒有線索和證據,許多方面的情況可以幫助法官判定許雲鶴是否撞人。如:老太太的傷是否由汽車碰撞造成,而且依據現代司法技術和手段是完全有能力解決這些疑問的。僅從目前媒體報道及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看,老太太是否與車有接觸也不該成為懸疑,因為如果發生實際接觸,車輛上必有痕跡,沒有發現或沒有及時收集固定,是交警部門的失誤。在雙方現場就有爭議的情況下,交警部門理應十分細致地收集這方面的證據,不應草草處理現場。同時,老太太的傷主要集中在右膝關節附近,是跪地摔倒造成還是車輛側面相撞造成,確定這一事實應該不是難事。 資深媒體人李克傑在分析中指出:“如果按照老太太的說法,車開得很快,她被撞趴在前車蓋上然後滑下來摔倒在地,結果會是什麼呢?第一,老太太不可能僅傷及右膝部位,可能會有多處骨折或身體內傷,因多數老人都骨質疏松本身就容易骨折,再加外力強烈撞擊豈能僅傷右膝;第二,車輛快速地猛烈撞擊,老太太不可能只摔在車頭右前方的2米多處,而且車頭正面向左側道路護欄,除非車輛右前側為接觸點;第三,車輛不可能在發現老太太只有四五米時穩當地停下來,除了會留下明顯的刹車痕跡外,還會撞上左側護欄。而事實上,這些情形都與實際發生的事實不符,路上既沒有刹車痕跡,也沒有撞上護欄,而是在離護欄還有四五米的地方停了下來,這只能證明車速很慢。” 令人遺憾的是,在許雲鶴所駕車輛是否與王秀芝發生碰撞這一細節上,司法部門至今仍未拿出任何能夠讓人信服的取證措施,在王秀芝的傷情鑒定上,作為王秀芝主治醫師的張寅龍在面對法院的詢問時表示:“這個我判斷不了,應該由法醫來鑒定。” 但與此同時,也有法律界人士針對人們的質疑提出了不同觀點,四川法典律師事務所的李英俊律師在微博上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項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因此車輛與行人是否接觸都不影響法律意義上的交通事故的成立。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認定構成交通事故並無不當。” 有罪推論,還是無罪推論?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在沒有其他有罪證明的情況下,不能證明自己無罪,是否就可以被認定為有罪?這似乎才是許雲鶴案向我們揭示出的核心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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