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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的誠信缺失源於產權虛置 | |
http://www.CRNTT.com 2011-09-01 10:49:52 |
國企與政府的產權虛置問題 產權虛置最嚴重的還不是民企,也不只是在經濟領域。國企的產權虛置更普遍存在。因為國企名義上或理論上全民所有,但作為全民中的一份子的個人,是沒有對國企財產和利潤處置權的,不能占有國企經營中產生的利潤。從而,使得全民變成了一個沒有實質內容的空殼,而國企的經營者即經理們,卻事實上成了國企的主人。但由於他們“名不正言不順”,也不能把國企的產權變成法律意義上的個人資產,因此也沒有恒心去經營國企,或者在經營國企過程中,用種種不合法、不誠實的手段將國有資產變成個人私產。此所謂代理人風險。這些年我們就看到,一些國企,包括行業領頭國企,爆發出誠信危機。 產權虛置在政治領域尤其顯著。如同國企的產權屬於全體國民一樣,國家的權力只能來自於人民,屬於人民。但人民不可能去執政,只能通過政府、通過官員和公務員去履行治理職能,這就產生代理人利益,出現道德問題。對此,正如周所引述的美國學者福山說的話,西方是靠一系列法律規則、制度,外加宗教信仰,從裡到外去約束、監督政府,減少代理人的道德風險;東方則是靠人與人之間的信任,靠說教,卻約束政府和官員。雖然也有法律,但法律的規範和執行力度弱,不足以使政府和官員去為百姓謀利益,講誠信。 所以,要維護中國社會的誠信,單靠嚴刑峻法是不夠的,嚴刑峻法充其量只能促使企業和個人講誠信,但無法做到約束政府及其官員。要使後者包括國企成為社會誠信的表率,必須做實產權,讓人民在國家這個公司中,真正擁有對產權的處置和占有,而如何做到這一點,在現實中就是一個中國政治體制的改革和再造問題。 作者是中國資深媒體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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