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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勞教案”折射法治之恥 | |
http://www.CRNTT.com 2011-08-10 11:04:56 |
異地立案,"手伸得太長"? 除了指責公安機關采信"孤證"外,朱玉妹及律師等人還認為"常州警方手伸得太長",非法"異地立案",有濫用職權之嫌。 朱玉妹不知道,從2009年8月10日,她所在轄區的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已經開始介入調查"常州上訪人員6月29日擾亂14路公交車正常行駛事件"。 而這一問題成為日後法庭上非常有爭議之處。 "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管轄。"鄭建偉和楊再明兩位代理律師都認為,此案該由北京警方管轄,常州警方"胳膊伸得太長","其行為是在濫用職權"。朱玉妹的案件來源是"工作中發現",而陸菊華和吳產娣的案件來源都是"上級交辦"。 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朱玉妹、陸菊華和吳產娣三人的案件中,均認為,"鑒於本案並不屬於必須由違法行為地管轄的情形,常州警方及勞教部門作為違法行為人居住地的勞教機關,行使本案管轄權是可以的"。 但記者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章第九條看到,法院所採用的規定只截取了前半段,後半段中還寫有:"對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移交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在移交前應當及時收集固定相關證據,並配合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鄭建偉認為,這句話的意思是,即使由行為人居住地管轄案件,也應該有"交接手續",但北京警方根本沒有向常州警方進行案件交接。 記者採訪朱玉妹案件的立案派出所,一名警員表示:"北京警方都沒有立案,所以不存在案件交接程序。" 這樣的說法遭到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行政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執委袁裕來的斥責,他說:"全國公安機關的立案標準都是一樣的。案件發生地北京都沒有立案,常州警方怎麼可以跨轄區立案,有濫用職權的嫌疑。" 有違"一事不二罰"原則? 此外,朱玉妹代理律師鄭建偉還質疑,在該案中,3人先後被拘留,隨後撤銷拘留,再勞教1年,"公安機關先拘留再勞教,有違法律'一事不二罰'的原則。" 國內著名律師、北京律協刑事訴訟委員會秘書長李肖霖也說:這是典型的一事二罰案例。在該案中,公安機關首先下達了行政拘留裁定,臨近拘留期結束時,又撤銷裁定,重新勞教。按照我國基本的法律原則,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 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及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則認為,"勞動教養"是屬於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不屬於行政處罰;而且公安機關已經撤銷了之前的行政拘留,所以,沒有違反"一事不二罰"的原則。 而針對法院所說的"勞動教養"不屬於行政處罰,李肖霖認為:"這是法院在狡辯,勞動教養實際上就是一種很嚴厲的處罰手段,不單單是教育手段。"如果公安機關說撤銷之前的處罰,那麼說明公安機關辦案很不嚴肅,第一次處罰就是錯誤的。 "不上訪,就不用勞教" 陸菊華的律師楊再明還說,這個案子從最初就有問題,是一起典型的人與人不平等的案件。 楊再明說這個話的原因是,14路公交車司機崔林一共指認出4名不買票的人員,但最終警方僅勞教3人,另外一人從未被勞教。 崔林通過常州警方提供的一些2寸免冠照片,辨認出了孫洪康、吳產娣、朱玉妹和陸菊華上車"沒買票"。 孫洪康是崔林最早辨認出的"不買票人員",但他卻從未勞教過。 孫洪康的一句話或許直指該案的某種真相,他說:"我不被勞教,是因為我再沒有去北京反映過問題。" 而記者獲悉,在"不買票"事件發生後,吳產娣、朱玉妹和陸菊華先後又曾前往北京反映問題。 記者就此採訪常州市公安局時,常州市公安局要求記者前往江蘇省公安廳申請採訪,記者撥打了江蘇省公安廳宣傳處趙處長電話,他說:"你這個採訪,要上級批准,不批准,我們不能接受採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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