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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昌星為何能“賴”12年?

http://www.CRNTT.com   2011-07-24 08:21:44  


 
  增強司法交流,提高互信

  2006年5月初,加拿大聯邦公民身份及移民部決定將賴昌星遣返回中國,這是賴昌星過去12年中離中國監獄最近的一次,最後靠賴昌星以頭撞柱才“死里逃生”。2007年4月5日,加拿大聯邦法院法官蒙蒂尼裁定,加拿大聯邦公民身份及移民部所作出賴昌星遣返風險評估“缺少對賴昌星回國可能遭到虐待的機制上的可信保證”,需交由另一名遣返前風險評估官員對賴遣返中國風險重作報告,以重新裁決是否應遣返賴昌星。

  賴昌星案在加拿大拖延至今,中、加雙方仍未能就賴昌星遣返達成一致,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加拿大方面對我國的司法制度缺乏了解和信任。賴昌星及其律師也是積極利用此點大做文章。他們提出,中國對賴昌星的追訴是因“司法制度不公正”造成的“迫害”;中國方面提交的相關涉案人員證言可能以酷刑和恐嚇手段取得,不可采信;至於中國政府作出的不判處死刑的承諾,辯方則表示,這正說明政府可以幹涉司法,表明司法不獨立,等等。客觀上,賴昌星案也是一次關於中國司法制度公正性問題的大辯論,涉及中國法律制度和刑事司法制度的各個重要方面,包括了中國法律制度的性質和歷史、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及其改革、刑事調查、公訴與審判、量刑、死刑、對中國政府關於不判處賴昌星死刑的承諾的可信性評估、矯正制度、人權與國際人權標準、反腐敗的國內和國際標準、跨國犯罪與司法合作、乃至中國的司法改革以及中國與國際社會開展的法治合作等。

  在今年7月21日的庭審辯論中,賴昌星回國後會不會遭到虐待又一次成為爭議焦點,賴昌星的辯護律師馬塔斯表示,雖然中國政府以外交函件形式提出的不會對當事人施以虐待,但中國的政治敏感案件經常會以“國家機密”的理由拒絕對外國領事和國外觀察者開放。所以他認為中國方面的保證並不充足,因而不具任何價值。聯邦移民部的代表則反駁,所謂的“賴昌星會死於獄中”的說法純屬臆測,加拿大政府已經仔細、徹底地評估了所有證據,結論是他不會有“受虐的風險”,另一代表帕克則表示,賴昌星的犯罪事實已十分清楚,不會有所謂的“刑訊逼供”。幾位代表均表示,中國政府的保證是可靠的,因為這是一個“知名度很高的案件”,如果中國政府違約,就會失去國際威信,而且以後會更難說服其他國家遣返中國的逃犯。
 
  經濟犯死刑矛盾值得重視

  雖然中國承諾對賴昌星不執行死刑,但經濟犯的死刑問題仍然是中國引渡流亡罪犯的一大障礙。

  在刑法大修之後,目前我國刑法中仍然保留了對嚴重經濟犯罪的死刑處罰。而綜觀外逃經濟罪犯, 通常都是罪行嚴重,包括貪污,走私等等,且涉案金額巨大,動輒上億元,根據我國刑法,他們中大多數都應判處死刑。若我國堅持對外逃經濟罪犯的死刑主張,則通常會受死刑不引渡原則的制約,遭到被請求國拒絕而難以引渡;而若我國政府承諾對被引渡人不處以死刑,則有違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變成本來必死之罪,出國逃亡一圈便可以免死。而目前我國與許多國家,尤其是歐美發達國家至今未締結雙邊引渡條約,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能就死刑不引渡條款達成協議。
 
  也許比追回賴昌星更重要的,是打開引渡之門,讓外逃貪官們無處藏身。(2011-07-23 騰訊評論今日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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