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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犯罪 正義更應該受尊重

http://www.CRNTT.com   2011-02-14 15:42:03  


 
  筆者曾從“管轄分配”的角度對本案作過分析,嚴格來說,菲律賓有“犯罪行為地”的連繫因素;中國大陸有“犯罪結果地”、“一部分犯罪行為地”、“被害人國籍”、“一部分犯罪行為人國籍”等四個連繫因素;而台灣則有“一部分犯罪行為人國籍”的連繫因素。綜合言之,台灣其實是三地中,連繫關係最淺的。換言之,由台灣的法院審理,將會是“不便利的法庭”。

  這種不便利,在調查犯罪的過程中,將會對“正義伸張”構成嚴重的妨礙。很可能在犯罪調查的階段,就因為無法順利地從犯罪發生地、犯罪結果地蒐集證據,也難以傳喚被害人作證而使得無法蒐集足夠的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最後只能以不起訴偵結。從這個角度言,這十四名嫌犯被送回台灣,才是問題真正的開始。基此,強調十四名嫌犯回台後一定可以依法偵審的“法務部”,話說得顯然太滿,似乎沒有想過,這十四名嫌犯送回台灣,最後可能因難以蒐集罪證而被釋放,若然,將對民眾期待正義伸張的心理造成莫大衝擊。

  再從“我國”刑法來論,原則上只適用“領域內”的犯罪。該案不符合刑法對於適用領域外犯罪的“例外規定”。理論上,由於民進黨在“國家”定位上支持的是“一邊一國”,中國大陸就其“國家”定位理論言,當然是“領域外”,因此依民進黨對“國家”的定位,是不應主張將嫌犯送回台灣的,這一點呂秀蓮因此主張不送十四名嫌犯回台的觀點,有內在邏輯的一致性。

  但執政黨因為依“憲法”架構,認定中國大陸屬“領域內”,所以主張就嫌犯送回台灣受審,就有道理嗎?其實也未必。一則,在理論上構成“有管轄權的依據”,只是台灣依“我國”的法律架構,“得”行使管轄權,卻不代表“必須”行使管轄權。國際上的跨國跨境犯罪,出現複數國家(或地區)都有管轄權的“管轄權競合”的情形,可謂常態,如果每一個國家(或地區)都堅持“主權尊嚴”,認為他國(或地區)不能管轄、制裁其“國民”,那國際犯罪的防治體系就難以運作。換言之,“得”行使管轄權意味者,仍可以在考量犯罪偵審便利性與連繫因素的深淺後,為求“伸張正義”而“退讓”甚至“放棄”管轄權。

  最後,到底是“主權尊嚴”重要,還是“防治犯罪、伸張正義”重要呢?其實兩者也沒有絕對的互斥。在全球化的時代,跨國(跨境)犯罪已成為常態,各國(各地區)都應該調整對“主權尊嚴”的迷思,進而從“正義”、“犯罪打擊”等層面,進行“主權的妥協”。如果用導入荒謬的方式將“主權尊嚴”無限上綱,那不啻是意謂著,我的刑法管不了你的“國民”,你的刑法也管不了我的“國民”。豈不是告訴犯罪分子,只要不在境內犯罪,到其他的國家(或地區)犯法就可以“萬法皆空、自由自在”?現代國家(或地區)的運作邏輯顯非如此,台灣作為“國際社會的成員”,觀念是否也該“與時俱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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