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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貪死緩背後

http://www.CRNTT.com   2010-09-20 13:25:09  


 
終生監禁?

  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可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同時決定在依法減為無期徒刑或者20年有期徒刑後,不得再減刑。由此許多人以為“既然無期徒刑不得再減刑,那麼是不是意味著中國為真正的終身監禁開了一個口子”。

  “早就有人明確提出應該更多地採取終身監禁的方法。由於傳統的思想和復仇文化,許多人甚至還為沒有更嚴厲的報復措施而惋惜。”一名監獄警察說,“事實上,處死與終生監禁罪犯,手段雖然不同,但是目標和結果一樣,即都限制和停止了罪犯的行為,使其不能再對他人和社會造成傷害。”

  “從懲罰的意義來看,對終身監禁給貪官造成的實際痛苦甚至比死刑更可怕。”趙長青表示,公安、檢察院和法院三家部門從技術上是很容易操作的,但是最後終身監禁的所有工作壓力都將集中在監獄方面,“最直接的問題是形成大量罪犯長期積壓在監獄裡,還將產生醫療、養老等很多具體的管理難題,政府屆時肯定會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此次《刑法》修正也一樣,如果新的《刑法修正案》實施,《刑法》的罪名將從1997年的100多個增加到460多個。現在每年至少有100萬人被法院宣判為罪犯關進監獄,常年累積後的服刑人員數字非常驚人,致使全國所有的監獄都在超負荷運行。取消某些死刑和增加某些罪名,提高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對監獄的影響還不算太大,而無期、死緩期限的加長,卻將對監獄現行刑罰的執行模式造成很大的衝擊。

  劉仁文則認為:“這個問題不能如此簡單理解,罪犯雖然不得再減刑,但實際執行較長刑期後,經過必要的審批程序可以假釋,目前《草案》規定減為無期徒刑後不得再減刑的犯罪分子的假釋考驗期限為15年。不過這當中如何防止司法腐敗也是一個需要面對的新問題,國家需要在程序監控制度、司法鑒定制度等方面多下功夫。”

  他表示,按照國際通行的觀點,是不允許判處罪犯“沒有期限的刑期”的,即不能讓罪犯感覺到前途沒有任何希望,這將給監獄看管帶來困難,包括美國那樣的發達國家也如此,“雖然美國一些州也有一種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但是也比不執行死刑的意義要大。同時美國一些地區在進行著監獄的分類:精神病監獄、老年人監獄等,畢竟一律把罪犯放掉也不合適”。

  從1951年毛澤東關於死緩的設想來看,死刑是“罪大惡極+民憤甚深”,死緩是“罪該處死+民憤不大”。貪官是非暴力犯罪,在國際社會都提倡“少殺不殺”的大背景下,是不是“罪該處死”可以通過修改《刑法》來確定;但在對這類犯罪民憤甚深的背景下,僅僅通過修改《刑法》是難於“平民憤”的。不能“平民憤”,僅僅從立法技術上修改《刑法》,反而會帶來更多問題。

  “有研究表明,一個人如果被連續關押達到18年,其基本就沒有了回歸正常社會的能力,那麼監獄存在的意義就減小了。”劉仁文說,“在中國實施終身監禁要慎重,因為投入成本太大,無論人力、物力、財力都是一項巨大的考驗,而以中國目前的現實情況無法達到。但是,把現有實際執行刑期提高到20年至25年則是有可能實現的。”

  他認為,以往是執行死刑多,後來判死緩的增多,尤其近幾年來判死緩的已經明顯多於執行死刑的。就現實情況而言,死緩可以成為最終廢除死刑的一種過渡性措施,這與聯合國倡導的方向也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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