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台灣論衡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台灣外簽FTA 可能性與路徑

http://www.CRNTT.com   2010-09-19 00:22:52  


 
  在加入程式方面,1990年1月1日,台灣當局以“台、澎、金、馬”關稅區(簡稱“中華台北”)名義申請加入GATT。1992年10月,中國大陸與GATT代表理事會達成共識,在大陸先“恢復”GATT席位後,台灣以“台、澎、金、馬”單獨關稅區(簡稱“中國台北”)名義,按GATT1947第33條加入GATT。1993年9月29日GATT理事會通過成立台灣加入工作小組決議時,首先鄭重引用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聲明支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並以“中國台北”名義通稱台灣,將其定位為中國的一個單獨關稅區(與香港、澳門一樣)。1995年WTO成立後,按照《WTO協定》第12條規定,並遵循GATT下的共識,在大陸以主權國家身份成為WTO成員後,台灣以“台、澎、金、馬單獨關稅區”(簡稱“中國台北”)的名義加入WTO。在大陸加入WTO之後的2002年1月1日,台灣成為WTO的正式成員。

   兩岸作為國際法主體的身份與權力來源不同

  由於兩岸四地作為WTO成員的身份與資格如上所述是不一樣的,因此,兩岸四地作為國際法主體的身份與權力也是不能等同的。

  從WTO成員資格看,《WTO協定》第12條的“國家”與“單獨關稅區”是並列的兩類主體概念。這既表明WTO本身並不是主權國家政府間國際組織,也排除了單獨關稅區等於國家的可能性,從而既賦予了兩岸四地都可以成為WTO成員的法律前提,並使得WTO下兩岸四地經貿關係成為WTO平等成員方之間的經貿關係,又不僅不影響兩岸四地隸屬一個主權國家的客觀事實與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一個中國原則”,而且以“一國四席”這一客觀事實本身明確反映和強化了WTO各成員和國際社會對“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表明了WTO下兩岸四地經貿關係是作為同一主權國家內部不同關稅區之間的經貿關係,而不是國家間經貿關係。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