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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女市長的倒下 | |
http://www.CRNTT.com 2010-07-21 12:21:01 |
近日,中共中央黨校政法部教授、反腐敗研究學者林喆在接受《新民周刊》記者采訪時表示,上述文件中提及的“一般不得”,“是考慮到了比如戰爭、地震等重大災難突然爆發這些特殊情況,李啓紅被任命為中山市這個地級市的市長,顯然是不屬於這類特殊情況的,這也說明,中山當地沒有很好地執行這個文件,在李啓紅擔任幹部很長時間中,這個問題一直沒有能夠得到糾正”。 林喆據此提出了一系列疑問:中央的這個文件實際上各級領導都是知道的,為什麼這個土生土長的幹部在中山市當了那麼多年的市長,有關人事部門、組織部門,為什麼沒有提出這樣的疑問?中山市人大在審查李啓紅這名幹部的時候,難道不知道中央這個規定嗎?怎麼能夠通過對她的任命?李啓紅案發後,是不是應該對當年任命她的有關單位,比如中山市人大、組織部門進行問責? “李啓紅被任命為中山市市長,是很明顯地違背中央的用人制度,李啓紅落馬後,對有關部門諸如用人方面的缺陷,要進行責任追究”,林喆說。 而熟知中山政情的人士透露,李啓紅在位時,其家族積聚的財富,“保守估計有20個億”。 這讓曾因寫作《權力腐敗與權力制約》一書而研究過近20年來國內122名官員貪腐案的林喆也感到震驚,這位學者後來解釋,在中山市實行的制度構架上,沒有“回避制度”這一說,這實際上就給李啓紅家族肆無忌憚斂財、發家致富提供了種種機會與條件,“一個家族在那麼短的時間內,就能夠積攢成20億元的財富,就是利用了這位土生土長的市長的權力和個人影響力”。 在林喆看來,李啓紅案件折射了目前我們存在的兩個重大環節的制度缺失,“一是,用人制度中的避籍制度我們有,但是不完善;還有一項,就是家屬回避制度我們國家做得特別不夠,改革開放以來,這項制度始終沒有很好地建立起來,但是國際社會對家屬回避制度這項都有規定,這也是各國反腐敗法中的重要內容”。 林喆表示,目前,許多國家都有關於公務人員公職活動中回避親屬關系的規定,且各國對於“親屬”這一概念都有界定,在法律中禁止政府機構中的裙帶關系。 例如,美國聯邦法律禁止聯邦官員雇用、任命、推薦或提升自己的親屬到該官員所控制的任何機構或部門工作,它對“親屬”一詞的解釋涉及公務員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叔舅嬸姨、侄甥、岳父母、婿媳、姻兄弟姐妹等。菲律賓關於總統、副總統和內閣成員親戚和親密個人關系行為守則的行政命令,明確對法律中的“親戚”、“親密個人關系”等關鍵概念作出說明:“(a)‘親戚’指與總統、副總統和內閣成員在第四等血親或姻親上相關的任何人,包括總統、副總統和內閣成員的任何後嗣、後嗣的父母及與後者在第四等血親或姻親上相關的人”;“(b)‘親密個人關系’指享有與總統、副總統、內閣成員密切交際或親密關系的任何人,可輕易接近其本人,例如總統、副總統、內閣成員的政治捐助人、長期的個人朋友、以前的同學”;“(c)‘贈予’指免費處理的東西或權利,或支付給接受者的任何行為或自由,包括假售或假裝苛繁的處理”(第1條)。該法規定了這些人員被禁止的行為和事項,並要求他們過“簡樸生活”。 而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編輯的《國外廉政法律法規介紹》,瑞士、奧地利、阿根廷、墨西哥、印度等國法律也有類似的規定,如波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法》規定:“國家機關職員本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或旁系近親如在職務上構成上下級隸屬關系,則他們不能在同一機關任職。”德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應回避與他本人或其親屬有直接牽連的公職活動。”奧地利《國家官員法》規定,公務員不得在以下情況中與配偶、直系或三代以內的親屬、過繼、連襟、聯姻或承嗣等關系者同在一個單位工作:一方對另一方有直接下達指示的權力或監督權,或管理錢財或賬目。 “我們這方面卻做得特別差!這些年來,在各個大機關、企事業單位,我們到處可以見到朋友、夫妻雙方、子女與父母、姻親、同學等分居上下級或同級領導崗位的現象,這樣的話,整個家族就可以有意或無意地利用領導幹部的個人影響力來做他們自己想做的事,許多問題也就發生了”,林喆說。 在她看來,從這個意義而言,李啓紅案具備普遍意義,“李啓紅案只是冰山一角,像這樣的不遵守避籍規定就任命當地幹部的絕對不止中山市一家,查一查我們現有幹部的避籍制度,你可以看到,親屬回避制度、避籍制度現在我國沒有很好地建立,比如,浙江籍的幹部就在浙江當官,北京籍的幹部在北京當官,本籍幹部在本地當官、幹部不流動實際上是我們的普遍現象”。 讓林喆憂慮的是,如若不加強權力監督,就可能出現第二個、第三個李啓紅。 “通過對李啓紅案的反思,我們應該好好地調查一下還有沒有類似的違背避籍制度的情況,幹部不能在其出生地任職,這項規定應該嚴格起來,如果本籍的幹部沒有做違法亂紀的事,最好對縣長以上級別的幹部進行異地交換。比如,他是河南駐馬店人,而又在駐馬店當幹部,就應該把他調到鄭州、南陽等地”,她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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