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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則不適用於提名和參選

http://www.CRNTT.com   2010-07-07 10:52:19  


 
                  被選舉權有不同限制

  對被選舉權而言,情況也大致如此。儘管不少國家和地區已經把行使選舉權的年齡下調到18歲,但參選權(被選舉權)的年齡還是訂得較高。例如美國參選眾議員須25歲、參議員須30歲,參選總統須35歲。此外,眾議員須成為公民滿七年;參議員須成為公民滿九年;總統則不但須為公民,而且要在美國本土出生。外國移民即使已歸化入籍多少年都不可能參選總統。

  對參選權的年齡歧視似乎很普通,不限於美國。中國國家主席須45歲,德國總統須40歲,香港特區行政長官須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年滿40歲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這種高年齡要求,似乎無人有意見。如不作規定,二十來歲者可以參選,反倒不可思議。

                  對提名權和被選舉權設限不違平等原則

  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的參選資格卻放寬限制,世界各國普遍都限制外國公民參選議員。但香港基本法卻允許有不超過20%的外國公民和具有外國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成為立法會議員。這顯然是超越國際標準的安排。但這並不表示參選香港立法會議員要符合平等原則。如要符合平等原則,應當不允許上述人士參選才對。

  凡此種種,說明平等原則可以適用於普及的選舉權,但並不適用於提名權和參選權。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說“人人生而平等”(Allmenarecreatedequal);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亦稱“在權利方面,人人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也表示“人人有資格享有法律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和其它見解、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它身份等任何區別,享有平等的人格尊嚴和權利、平等的法律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但前述種種對提名權和參選權的種種限制條件,只要有法律規定,都不被認為有違上述人權宣言,也不被認為有違平等選舉權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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