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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審會駁回公投案是捍衛法制正義行為

http://www.CRNTT.com   2010-06-04 08:24:03  


 
  《公民投票法》規定,由具有公民投票權的國民連署發動的“公投案”,必須經過兩項審議關,其一是由“中選會”審查參加聯署的選民的資格及人數是否符合規定,其二是由“公審會”審議“公投案”的內容和表述是否符合“憲法”和《公民投票法》的相關規定。前者是技術問題,後者則既是技術問題,也是政治問題。如果“公審會”未有駁回“公投案”,那就等於是基本認同“公投案”的宗旨和內容。因此,就“把關”性質而言,後者的政治敏感度就更高。 

  正因為如此,據說北京高度關注“公審會”昨晚的議審情況。因為倘“公審會”沒有駁回該“公投案”,那就等於是否定了兩岸正在協商的“ECFA”的正當性,那就幹脆不要商談下去了。所以,日前才有台灣媒體爆料說,北京對馬英九政府關於同意將“ECFA”付交公投的做法,十分震驚。而昨晚“公審會”終於駁回台聯黨的“公投案”,也似是間接地“兜回”了馬英九等人的說法,避過了一次北京對台北的“信任危機”。 

  當然,“公審會”所作出的裁決,是完全符合《公民投票法》的規定的。因為稍為熟悉公投法理的人都知道,台聯黨提出的“公投案”是不符合《公民投票法》的相關規定的。實際上,正如趙永茂在記者會上所作的說明,公投的方式有“創制”和“復決”兩種。在“創制”方面,是由於政府未能推動一項政策,而由公民發動公投要求政府予以推動。因此,“ECFA公投案”並不屬於“創制公投”。而“復決”則是政府要推行一項政策,公民要透過公投來表達反對的態度。從台聯黨的立場看,它所要表達的是反對“ECFA”的態度,但其“公投案”主文卻是表述為“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顯然是不符“復決”的邏輯。因為按照“復決”的邏輯,其主文表述是“你是否反對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台聯黨擁有一大堆飽學之士,想不到卻會在“公投案”的文字表述上出糗。 

  當然,台聯黨仍要這樣做,明顯地是有其陰謀的,是一項“苦肉計”。因為台灣地區的《公民投票法》所設計的門檻甚高,而前三次六項公投議題也均有遭否決的前鑒。故而台聯黨在構思這項公投案時,早就已經“打定輸數”,明知即使是能混過“公審會”這一關,得以付諸公投,也將會因門檻過高而被否決。因此,就故意將“公投案”主文寫成“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倘被否決,就等於是主流民意“不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可見其政治算計之深。幸好,被 “公審會”擋了下來,使其陰謀不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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